第三节 房地产管理
第三节 房地产管理
一、房产管理
解放前,房屋绝大部为私产,只有极小部分为官产。私产房允许买卖,由税捐部门征税
,未设房产专管机构。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没收日伪官产房屋,统一使用和管理。在土地改革中,没收地主的
房屋,分配给农民和市民。1951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指示,清理日伪官僚、汉奸、
反革命分子占有的房产,由政府予以没收,没收房屋近万平米。1952年,始设房产管理专门
机构,统一经营管理政府所有的公产房,核收租金,及时修缮,还对房屋进行产权管理,颁
发有关证照。原属各单位的房屋和私有房屋,仍实行自有、自用、自管;新建房实行谁建、
谁有、谁管;私有房允许买卖,照章纳税。1956~1957年,完成对私有出租房的社会主义改
造,凡出租房在3间以上的均为改造对象,统由房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实际改造113户,上
收统管房屋193栋、590.3间、13409.5平米。1976年,房产管理机构开展私产房换发证照工作
,房屋管理有所加强。1985年,对住房制度进行初步改革,房产处将无法维修的旧房转卖给
住房户,实际出售396户6279.7平米,有5个单位将自管旧房7518平米作价出售给133户职工;
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指示,对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遗留问题进行纠正,
退回原房主的达8户、14.5间、282.5平米,占原改造房面积的2.1%;对私有房进行登记,核
发房产证,发证后房权变更须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完成了城镇房屋普查,查清了房屋
产权、结构、层数、建成年代、用途、居住水平、设备、质量、价值、占地和缺房情况,建
立了房产档案。
二、建设用地管理
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始于1960年,县建设科内设土地管理员1人,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建
设用地申请,按照在老街区填平补齐的原则审批。1961年,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
法》的规定,县人委设立土地管理委员会,主管农村建设用地等业务,受理国家建设征用土
地和城郊社队集体、社员建房用地的审批;其他社队建设用地则由所在公社、大队自行决定
;国营农场和农副业生产基地在场区内占地可自行决定。1967年,嫩江镇革委会增设土地管
理股,接替建设科管理城镇建设用地。1979年,城镇建设用地改归县建设科和房地产管理处
共同管理。1981年5月16日,县人大常委会八届五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嫩江县城镇建设管理
暂行规定》,使乱批滥占土地的现象有所减轻。1982年,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
》,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布告》,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对未经批准占用郊区
土地建房的个人进行查处,共查处违法占地193起156.7亩,分别给予拆除建筑物、收回土地
并罚款等处分。是年,城镇建设用地改由城建处管理,建设占地经规划定位后,发给土地使
用通知书,不得擅自改变位置或扩大面积。1984年,县土地管理委员会改为土地管理办公室
,乡镇增设土地管理站,行政村设土地管理小组,形成管理体系,农村建设占地开始纳入依
法管理轨道。是年11月19日,县人大常委会九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嫩江县土地管理实
施细则》,随着法制日益健全,乱占滥用土地的状况得到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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