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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

第十三章 财政

第一节 税收



一、农业税
本地农业税历代相袭,均为田赋。清代初年田赋已成朝廷收入之大宗,因财政无中央与
地方之分,田赋收入悉归国库。清代中期后,粮税畸轻畸重现象日趋明显,占有土地者并无
粮税负担,而丧失土地之户反依旧负担重税。民国之初,田赋仍为国家税源,大抵依照清代
成规稍加厘订,田赋正税与附加税均有增长。民国2~8年(1913~1919年),共征田赋999061
吊(官帖),折合江大洋37916元,因灾害频繁,民负过重,造成积欠58万吊。此后田赋几经变
更,越变越乱。民国17年(1928年),田赋改归地方,军政事业各费均征之于田赋;凡地方不
足之款,均以田赋附加之名征收,使附加税超过正税。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伪国务院颁
发了《国地税划分细要及其办理方法》,对正税和附加税作出具体规定,民众纳税负担加重
,附加税最多时超过正税10倍。1941年(伪满康德8年),伪政府开始推行所谓“三征”政策,
即田赋征实、粮食征购及征借、田赋预征成规。1941~1945年,预征最远的达20年之久。
解放后,农业税由财政部门征收,正税全部上缴国库。1946年,开始征收公粮,民主评
定土地等级,核定产量,依率计征。1948年,开始实行新荒地全部免征公粮,开垦和耕种二
荒地3年内依率减征公粮的政策,促进了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1949年10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布《公粮征收暂行条例》,县内公粮按土地主产品和副产
品所获之总和的20%计征,以高梁为基准,依照公定折合率折算;公草按每垧40斤谷草计征。
1951年,重新评议确定土地等级,按正产物常年收获量的24%征收,其中包括国家公粮20%、
地方附加粮4%。1952年,农业税税率改为21%,不准再征收任何附加。1953年起实行依率计征
,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稳定负担,鼓励增产;征收办法为以粮顶交,以粮结算,
先征后购,征购结合。1954年11月,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在征收农业税的同时,征缴应征
税额12%的自筹粮,用于全省性的社会事业开支和村财政开支,分配比例为缴省25%、缴专区
25%、县留用50%。1955年,为鼓励开荒,开始对新开荒土地实行免征农业税三年的政策。19
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后,全县重新清查丈量土地,调整课税土地单位
面积产量,亩产由82公斤调至88.5公斤,税率由21%降至平均19%,以农业社为单位按常年产
量计征。1961年,农业税最高负担率不超过农业实际收入13%,农业税附加由正税的12%降至
10%,留用比例改为缴省20%、缴专区30%、县留用50%。1964年,农业税附加由占正税的10%提
高到不超过15%,新增部分全部缴省,用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经费。1968年,省革命委员会调
整农业税附加分成比例,省属农场附加税款的20%缴省、30%留县、50%留给农场,人民公社附
加税款的40%缴省、60%留县,地区不再参与分成。1975年,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由3年增至5
年。1979年,农业税实行按口粮定起征点,按收入定减免的政策。起征点标准:旱田区每人
平均口粮150公斤或每人平均收入50元为起征点,低于起征点的免征当年农业税,取消人民公
社集体经济灾歉减免办法,保留社会减免,仍按计征税额的2%提取,用于照顾贫困户及军烈
属。1980年,人民公社的农业税附加分成又改为缴省20%、缴地区30%、留县50%。1981年,将
起征点的口粮标准改为190公斤(含自产口粮和粮食部门核定为定销队的口粮),低于此标准者
免征农业税。1983年,为适应农村第一步改革,对土地承包后粮食征购基数落实到组、到户
的,农业税以组或户计算、征收、减免和结算,发放《公粮手册》,原定农业税起征点办法
停用。
二、工商各税
清康熙三十年(1691年),墨尔根始征牲畜税和当税。此后,税种逐渐增多,可分课、捐
、税三类,税款全额上解,课和捐留地方使用。课是不以收入多寡而增减,有规定之定额;
捐有征物产税的,也有征营业税的;税分量征和价征二种。
民国2年(1913年),北洋军阀政府制订《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税源分为国家税、地
方税、地方公益税三类。国家税包括房地契税、印花税、国货销场税、本省出产税等;地方
税包括妓捐、赌捐、厕所捐等;地方公益税系用征税之法就地筹集资金,作为兴办地方公益
之资。民国元年(1912年),嫩江府征收税款计840吊389文(官帖),折合白银150两。民国5年
(1916年),开征工商各税23种。到民国19年(1930年),工商各税已增至33种。
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伪国务院颁发《国地税划分纲要及其办理方法》,仅国家税就
分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计三大类29种。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全县征收工商各税7888
.47元(伪国币),翌年税收增至10995.00元,此后征税额无考。1941年,伪满政府实行第一次
战时增税,提高了卷烟税、家屋税、烟税、特别卖钱税、事业所得税、油脂税的税率。1942
年,实行第二次战时增税,新增清凉饮料税、酒税、交易税,改变劳动所得税,修改事业所
得税率,恢复面粉、棉纱和水泥的统税。1943年,实行第三次战时增税,再次提高工商及地
方税税率,工商及其它税多达60余种。日伪巧立名目,肆意苛收敛财,几乎无业不捐、无事
不捐,就连每家的鸡鸭、婚嫁时燃放的鞭炮都得交捐,百姓困苦不堪。
解放之初,县人民民主政权废除了伪满洲国时的苛捐杂税,在尚未统一税制的情况下,
自订暂行征税条例,由县税务局临时征收工商税和地方各税。所征税款较少,仅够县财政部
分支出。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了税制,除农业税外
,全国征收工商各税14种,县内开征10种,即货物税、工商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
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上各税,一律以
货币为标准,从价计征,所征税款全额上缴国库。1951年,为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减轻
纳税负担,按政策减并税目,调低税率。全县原有货物税税目1138个,减并后保留358个,印
花税税目由30个减至25个;货物税各目的税率调低20%~50%,存款利息所得税率调低50%,工
商所得税起征点由100元以下征5%改至300元以下征5%,同时提高最高累进点,由0.3万元征3
0%提高到1万元征30%。1953年,针对加工定货、深购远销、产销见面等经营日渐增多,而税
收却有所下降的新情况,国家对工商税税制加以修正,对国家控制的22种商品试征商品流通
税,把在工业生产环节的货物税和商业零售环节的营业税合并,实行一次课税,简化了加工
、批发、零售的纳税程序,原有货物税的税目再次减并为158个;将房产税、地产税合为城市
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县内开征的工商各税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
工商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城市房地产税计10种。
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种实行合并简化,将生产流通环节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
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成独立的工商所得税另征;简化了纳税
方法,对中间产品除特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再征税;遵循稳定纳税负担的原则,对税率进行
个别调整。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新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
娱乐税。至此,县内开征的工商各税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计7种。
1967年,县内征收的税款,开始按规定的比例分别上解或留用。
1973年,为“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进行工商税收制度改革,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
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本来各不相干的税种合并为工商税,工商税
只保留44个税目、16个税率。改革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
和工商所得税,对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停征集市贸易税和牲
畜交易税。此次改革严重削弱了税收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国家对税收制度
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县内的工商税收亦随之变化。1980年新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
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1年新增外国企业所得税,1982年新增烧油特别税,县内均未开征。
1983年,国家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将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缴的利润改为交
纳国营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以调节税的形式上缴国家,另一部分
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建立新产品试制、生产发展、后备、职工福利、职工奖
励5种基金,本县从1月1日起实行、6月1日起办理征收,10月1日起开征建筑税。此次改革,
有利于调整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但税种过于简单、税后利润处理过于繁琐,尚难以
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1984年,国家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将原来
的工商税依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内分24类270目)、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对第一步利改
税中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开征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车船使
用税;本县从10月1日起办理征收,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于翌年1月1日起征收。此次改革,进
一步调整分配关系,增强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到1985年末,县内实际开征的税种达16种
,其中国家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集
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奖金税和建筑税11种,地方税种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5种;未开征的税种有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烧油特别税、工资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集市交易税7种。税种增加
后,国营、集体企业的工商各税自计自交,由银行转帐;个体工商户应缴税款直接交税务局
或由批发部门代扣代缴;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税款由当地税务部门巡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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