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与监督
第三节 管理与监督
一、管理体制
清代,财政和税收统归盛京户部管理,田赋全部上缴国库,工商税收归地方留用;官员
、兵丁、旗人的俸给由朝廷拨给,其他所缺款项则由副都统衙门向盛京户部请领。
民国时期,因军阀割据,省自为政,县财政实际上只是省财政的报帐单位。地方所征税
收部分上缴,部分留用;县公署的薪俸、办公费,警察、监狱、司法等公务费由省公署核拨
,其他费用由县自理。
伪满时期,日本侵略者通过伪政权严格控制财政和税收,始行预算制度,先后三次强制
推行战时增税,国家税全额上缴,地方税留县自用,地方不足之资则通过增收捐税或由上级
拨补解决。
解放初期,人民政权刚刚组建,财政、税务体制变化较大。1945年冬~1946年末,财政
实行自收自支、分散自给的体制。1946年,确立评定土地等级、核定常年产量、依率计征公
粮、全部上缴的农业税体制。1947年,县财政改为省财政的报帐单位,工商税收归县留用,
政府公务费和干部供给费用由省财政厅核拨,其他费用自理。
建国后,财政、税收体制几经变化,演变的总趋势是由高度集中转向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
1949年,确立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
,均由国家统一规定。1950年,统一税收制度,税收由国家统一管理,地方负责征收,全额
上缴国库。1951年,开始征收农业税附加,留给省、县自用。1953年,第一次简化税制,实
行一次征税;农业税开始实行依法减免。1954年,开始实行以收定支、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
体制。1958年,第二次简化税制,经合并简化统一了流通环节的税种,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
有所增加。1959年,开始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地区调剂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1年,开始实行下放企业、下放财权、收支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73年,第三次简化
税制,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又有增加。1974年,开始实行核定比例、
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1976年,开始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0年,开始实行第一个财政包干体制,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结余留用,五年不变,
本包干期县财政上解资金3500万元,平均每年上解700万元。1983年,实施第一步利改税,国
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以调节税的形式上缴。1984年,实施第
二步利改税,改进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调节税,工商税析为四种新税,新增资源税等税种,进
一步调整分配关系。1985年,在完成利改税后,开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
第二个财政包干体制,五年不变,包干的第一年县财政上解资金898.9万元,比前五年平均上
解额增长28.3%。
二、预算管理
解放初期,县财政处于初建阶段,收入甚少,主要靠上级补助,实行向省报帐制,基本
属于供给型财政。
1949~1953年,在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收入交省,地方支出由省核拨,各项财
政收支均统一纳入国家预算,县财政仍为省财政统一管理下的报帐单位。
1954年开始实行以收定支、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后,始有县级财政总预算,县财政部门
内设预算股,除编制全县财政预、决算外,还配备专职人员对行政财务、农业财务、企业财
务进行预算管理。县级总预算,以上年总收入决算数为基础,参照税源、企业、行政事业变
化情况,提出年度概算,报请同级政府审查并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每年结束时,提
出决算,结清财务往来,既对本年预算起检验作用又为下年预算提供依据。随着地方财政收
入不断增长,县级财政预算逐步由以行政事业为主过渡到以发展经济及社会事业为主。
1980年开始实行第一个财政包干体制后,由于“分灶立伙”,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使
财政预算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强化了财政在促进生产、发展经济、调节分配、稳定
负担上的作用。
三、企业财务管理
1954年建立县财政总预算后,县财政科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对企业经常进
行财务检查。1956年,税务局开始对省属企业进行利润监交。1958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利润
留成进行管理。1959年,开始在企业开展清仓查库、清产核资。1972年,开始整顿企业管理
,采取措施扭亏增盈,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1974年,财政科建立清仓物资商店,专门销
售清仓物资。1980年实行第一个财政包干体制后,企业财务管理转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完善经营承包和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利改税后,调节分配关系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
要内容。
四、审计
1952年,县财粮科始设财政检查员,对行政事业报帐单位进行审计。1954年建立县级总
预算后,财政检查除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预决算审计外,对企业执行财政政策和财经纪律进
行监察。1962年,财政检查员改称财政监察员,其职责是以企事业为重点;对执行财政政策
和财经纪律进行审计,推进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文化大革命”中监察员被撤销,审
计工作受到干扰。1979年,恢复财政监察制度,财政科再次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员,每年都开
展财经纪律大检查,首先由各单位进行自查,然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力量重点抽查。1979年,
对1972年以来的财务结果进行审计,发现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搞计划外工程13项、建筑面积77
72平方米,并进行处理,其中:乱用乱拉资金的工程9项,面积5342平方米,资金82.4万元,
涉及11个单位;不执行翻建计划、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3项,共超面积2160平方米,超
过资金95.1万元,涉及3个单位;串改建设项目、扩大建筑面积的1项,超面积270平方米,超
投资8.5万元(均属乱拉资金)。1981~1982年,地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对33个企、事业单位进
行财经纪律大检查,查出有2个企业截留应上缴资金101830元,有4个企业乱拉资金搞计划外
工程和计划外购置金额达291678元,有1个企业乱摊成本乱提乱用资金24576元,按规定进行
了处理。
1983年11月,始设县审计局,同时有27个部门和单位配备审计员30人。1984年,县审计
局根据省审计局的部署,对食品公司、糖厂、果品公司、啤酒厂等27个单位进行了试审,共
查出有问题的金额达65.8万元,其中违反财经纪律的35.6万元,应上缴财政20万元已全部缴
库。1985年,全县共检查28个单位,查出有问题资金397万元,其中:违纪金额22.2万元、影
响经济效益金额218.2万元,应上缴财政的9.9万元,已上缴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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