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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市管理

第二节 集市管理



一、概况
民国20年(1931年),始有官设市场2处:一为综合市场(时称新市场),经营鱼、肉、菜、
土特产等;二为牛马市场,专供牲畜交易。官设市场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由县公安局指派人
员管理,凡集市交易均须在指定市场进行,成交后由管理人员征收管理费,每成交一头大牲
畜收费1元(江大洋),其他收费标准无考。伪满时期,官市场较为发达,综合市场有早市、晚
市2处,专业市场有菜市(鱼、肉、菜市场)、柴火市(薪柴市场)和马市(牲畜市场)3处,均设
专人管理,交易活动须在指定市场进行并征收管理费。
解放初期,人民政权忙于清匪反霸,无暇恢复集市贸易,民间交易自发进行。农民为恢
复生产,牲畜交易活跃,但“马贩子”乘机渔利,交易秩序甚差。1949年始设市场管理所后
,在县城复设菜市、马市,增设鱼市,加强管理,同时采取断然措施,取缔“马贩子”,提
倡明码实价、公平交易,集市秩序得以好转。
建国后,集市管理不断加强,但在较长的时间内,限制过多,管理过“死”,削弱了集
市贸易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补充作用。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生猪派购、农副产
品统一收购后,集市贸易逐渐萧条;到1955年,上市品种仅限于蔬菜秧苗、仔猪和少量家禽
、地产蔬菜等,成交额下降。此间的集市管理,侧重于商品检查,限制计划内产品上市,统
一计量器具,推行明码实价等。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集市处于奄奄一息状态
,市场管理机构被裁撤,集市管理中断。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片面强调“一大
二公”,生产经营“归大堆”,家庭副业被取缔,集市贸易亦随之不存。1961年,根据中共
中央的指示,恢复社员经营的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集市贸易开始恢复,但在“
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政治形势下,市场管理者怕犯“右倾”错误对集市
限制甚严,农村社员怕戴“资本主义”帽子不敢进入集市,使开放之初的集市贸易一片冷清
。进入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后,中共中央进一步调整农村经济政策,明确规定社员自留地政策
长期不变,允许和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集市贸易,使集市贸易再现
生机。此间,县人委决定,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恢复集市交易收费,收费
标准为交易额的1‰,实际收费额无考。1963年,集贸市场每日上市摆摊者已增至500人。19
64年,开始贯彻“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市场管理方针
,强调“宜紧不宜松,宜小不宜大”,采取了打击投机倒把、取缔长期贩运、设卡堵截、上
市限量等严管措施,集市贸易再次跌入低谷。“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发展集市贸易被诬为
“复辟资本主义”,将集贸市场关闭。此后,强调“堵资本主义的路,迈社会主义的步”,
把农民的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尾巴”予以割除,农民自产自销亦视为“走资本义道路”
,在缺少合法集市的情况下,所谓的“黑市”应运而生。1976年,推广辽宁省“哈尔套大集
”的所谓“经验”,县革委采用行政的方法建立16个专业集、129个早集,为显示“繁荣”景
象,把天天集改为七日集,但终因物资匮乏、购买力有限,多数集市自消自灭,仅剩的几个
集市亦恢复天天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集贸市场管理贯彻“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方针,由限制管
死转变为放宽搞活,取消了一系列不合理的禁令,将其纳入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体制,选
择交通方便的繁华场所重建集贸市场,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使集市贸易进入迅速发展的
新阶段。根据省革命委员会的规定,市场收费标准调整为成交额的1~2%,1978年实收22300
元(县辖14300元、九三垦区8000元),成为市场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1983年,国务院发布《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后,市场管理注重疏导,将单一的农副产品市场改造成综合市场,
建成商品经济的服务中心,集体企业也开始进入市场经营,集市贸易更加兴旺;是年,市场
收费增至50296元(县辖40296元、九三垦区10000元),比1978年增长125.5%。1985年,县内集
贸市场增至19处,其中:县城有综合市场、轻工市场、国营露天商场、站前农贸市场4处,乡
村有海江、伊拉哈农贸市场2处,九三垦区有农场局驻地市场2处、农场驻地市场11处;上市
品种增至170个,年上市人数增至420万人次,年成交额增至861.9万元;市场收费增至15238
0元(县辖132380元、九三垦区20000元),比1983年增长2倍。市场建设累计投资122万元(县工
商局33万元、九三工商局64万元),建成防雨棚5140平米(县辖1140平米、九三垦区4000平米
)、有棚售货台570个(县辖350个、九三垦区220个),九三垦区建室内商场800平米;县工商局
整修市场地面、道路7420平米,安装了路灯,为市场经营者代制玻璃货匣、折叠坐凳、仔猪
笼、鸡笼、白大衣等用具,提供多种服务,使市场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二、查处
解放前,奸商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投机倒把盛行,官商沆瀣一气,市场秩序混乱。
解放初期,某些不法商贩乘人民政权机构尚不健全之机,抢购物资,哄抬物价,扰乱市
场秩序。县政府在积极发展公营和合作企业的同时,取缔囤积居奇,打击不法商贩,平抑市
场物价,使经济秩序得到整顿。
建国之初,国民经济正处恢复时期,查处的重点是私营工商业者偷税漏税、抬高物价和
倒卖紧缺物资。人民政府除在“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
、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划分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半守法半违法户、严重违法户和
完全违法户,按照政策对各类违法户进行处理外,还通过对私营工商业的复查、清理和登记
等措施,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到1954年,共查处违法户38户,其中:移送人民法
院处理的11户、缴销营业执照的5户、处以罚款的16户、警告处分的4户、限期销售的2户。1
958年后,查处的重点是私人长途贩运、倒卖统购统销物资、套购平价商品或物资、倒卖票证
等活动。196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长途贩运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
》,县工商管理部门在交通要道和火车站等地常年设卡,对投机倒把和长途贩运围追堵截,
虽然打击面过宽,但对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查处的重点
是投机倒把惯犯、不法资本家和集团首要分子。但受“左”倾错误影响,许多正常的经济活
动被诬为“走资本主义道路”,戒条林立,导致严重扩大化。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专门设
立打击投机倒把工作机构,打击黑市、黑厂、黑店、黑包工、黑医生,限制个体经商、加工
和农副产品上市交易。1970年,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240起,罚没收入16403元,强制收购猪
肉5吨多、仔猪近千头。1973年,查处投机倒把案件多达3291起,涉及2215人次,罚没收入1
2550元,还强制收购大批物资。1976年,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1095起(县辖1054起、九三垦区
41起),罚没收入15435元(县辖7435元、九三垦区8000元)。1978年,在放宽经济政策的条件
下,有些唯利是图之人,乘经济法规尚不完备之机,从事投机倒把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结合“两打”(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打击资本主义猖狂进攻)运动,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618起
(县辖590起、九三垦区28起),罚没物资40余种、现金7000余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商品经济发展较快。有些人钻开放
搞活的空子,在不正之风的掩护下,从事经济违法活动,此后查处的重点是打着“改革”旗
号的投机倒把惯犯和集团首犯。1982年,又结合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的斗争,查处经
济违法活动。到1985年,共查处经济违法案件370起,罚没收入202911元,保证了改革、开放
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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