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一、概况
1979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合同管理机构,始有经济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机构对签
订经济合同给予指导,所签合同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方为有效。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开始对购销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
同、借款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科技协作合同等进行审查,审查项目有签约
人资格、合同标的、履约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开始在企业及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中建立合同管
理组织,逐步形成了合同管理网络。1984年,县城内109个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建起合同管理组
织91个,管理人员达236人,建网率为83.4%,比上年提高58.7%;乡村的17个乡镇283个行政
村建起合同管理组织,管理人员达814人,建网率为89.6%,比上年提高61%。1985年,合同签
约量剧增,全年签订经济合同60264份,为上年的471倍,签约金额127510万元,为上年21.7
倍;由于加强了合同管理,履约率已达99.9%,比上年增长11.9个百分点。
二、鉴证、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实施后,县和九三垦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受理合同
鉴证业务。合同鉴证贯彻自愿的原则,依法进行。1983年,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加强经
济合同监督,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到1985年,全县共鉴证经济合同161份
,鉴证金额6095万元;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案件8起,其中:假冒
名义签订合同的4起,利用合同倒卖禁销物资的1起,利用合同买空卖空的3起,依法维护了经
济秩序。
三、纠纷调处
1981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县土产公司与造纸厂因《打包
麦秸订货合同》违约由供货方土产公司提请裁定,工商局受案后先行调解,调解失败后裁定
土产公司胜诉,维护了签约人的正当利益。1982年,九三垦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受理经
济合同纠纷案件,当年受案6件,其中调解4件、确认无效2件;翌年受案5件,其中调解2件、
确认无效3件。
1984年,设立嫩江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后,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
条例》依法调处经济合同纠纷,受案5件,签约金额77万元,争议金额25万元,其中调解3件
、仲裁1件、确认无效1件。是年,九三垦区受案9件,其中调解5件、确认无效4件。1985年,
县仲裁机构受案10件,合同金额108万元,争议金额59万元,其中调解5件、仲裁5件;九三垦
区受案8件,其中调解4件、确认无效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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