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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非商品收费

第四节 非商品收费



一、种类
民国时期,非商品收费有理发收费、公路客货运价、装卸搬运费、邮政资费等经营性收
费项目。
伪满时期,新增铁路客货运价、货物暂存费、饭店菜肴价格、旅店宿费、照像费、电信
资费、电费等经营性收费项目。
解放初期,新增粮食加工费、木材加工费等经营性收费项目和学费等事业性收费项目。

建国后,非商品收费项目逐渐增加,到1985年,全县共有非商品收费127项,其中省以上
批准实施的103项、县批准实施的24项,另有省以上批准的罚款29项。
二、标准
民国时期,除邮政资费有统一标准外,其他收费标准则由同行公议。
伪满时期,除铁路客货运价,邮政、电信资费有统一标准外,其他收费标准仍由同行公
议,或由供需、劳需双方议定。
解放初期,有统一标准的收费项目有铁、公路运价,邮政、电信资费,学费及公营项目
。其他收费项目仍沿用协商议定之旧制。
建国以来,经营性、事业性、行政性收费和各类罚款,均由县以上各级政府统一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标准则由当事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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