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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物价政策

第五节 物价政策



建国后,国家长期实行“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基本政策,协调国家、集体和个人的
再分配。强调稳定物价,导致商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背离价值,政府则通过补贴、让利、减
税等具体政策加以补救。为在稳定零售物价总水平的条件下调整比价关系,缩短价格同价值
的距离,国家有计划地实行调整价格的具体政策,使零售价格总指数的升降控制在一定限度
内;对消费者实行价格补偿、价格倒挂、价格优惠等具体政策,不使人民生活受到更大影响
。1962~1965年,为克服经济困难,增加货币回笼,有限制地实行高价政策,同时采取保证
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措施,对战胜困难、调整经济发挥了一定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
在面临经济失控的条件下,国家采取了冻结价格的政策,成为防止经济崩溃的措施之一。中
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开始进行物价体制改革,有计划地调整比价
关系,下放定价权限,放开小商品价格,逐步解决商品价格背离价值的弊端,为物价体制改
革的不断深化奠定了基础。
一、价格倒挂
1961年,粮食收购价格提高25%,但成品粮销售价格未动,形成粮食购销价格倒挂。为保
证人民生活的安定,开始实行价格倒挂政策,非农业户国家供应粮油的价格倒挂由国家财政
负担,国营农业企业粮油供应的价格倒挂由企业负担,农民口粮的价格倒挂由社队集体负担
。1965年,提高生猪收购价格,猪肉销售价格未动,形成购销价格倒挂,国家商业部门产生
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负担。1979年,提高煤炭出厂价格,销售价格未动,形成产销价格
倒挂,城镇居民生活、取暖用煤和企业计划内取暖用煤的价格倒挂由国家财政负担,其他用
煤的价格倒挂由用户负担。以上3种价格倒挂至1985年时仍然存在。
二、价格补贴
1965年,国家提高粮食、煤炭销售价格,为避免增加职工户的生活支出,开始发放粮食
、煤炭价格补贴,凡行政14级以下的干部和各类工人,按家庭当时人口每人每月发给粮食价
格补贴0.29元,煤炭价格补贴0.14元。1966年8月,再次提高粮食销售价格,职工户每人每月
粮、煤两项价格补贴增至0.78元。1979年11月,国家提高8种农副产品销售价格,开始发放副
食品价格补贴,每个职工每月实发5.00元。1985年,提高猪肉销售价格,省人民政府决定发
放职工肉食价格补贴,每个职工每月实发2.50元。
三、价格优惠
1966年4月,为支援农业,省人委决定由财政核拨农业用油定额补贴,对社队农业生产用
油实行优惠价格,柴油按销售地批发价每吨优惠70元供应。1970年,始对农村用电实行优惠
标准,除免收基本电费每千瓦3.20元之外,每度电还减收0.01元。1972年,农业、渔业生产
用油均实行价格优惠,优惠幅度改按供应地批发价每吨10~100元执行。1977年7月,根据省
革委决定,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劳动保险的职工给予减收40%房租的优惠。随着各项
改革的深入,实行价格优惠的特定条件已发生变化,故1983年废止农用柴油优惠价格,1985
年农村用电每度改为减收0.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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