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选举
第二章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节 选举
一、选民登记
1953年,首次进行基层选举。遵照中央人民政府1953年3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县、区两级分别建立选举委员会
,主持本级选举事宜。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
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及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者
、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和精神病患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均在所在地履行
登记手续,由选举委员会发给选民证。此次基层选举选民登记人数为31728人,占总人口的5
4%。
1956年的第二次基层选举、1958年的第三次基层选举、1961年的第四次基层选举、1963
年的第五次基层选举、1965年的第六次基层选举,均遵照1953年《选举法》进行选民登记。
第二次基层选举实际登记选民46430人,占总人口的54.5%。第五次基层选举实际登记选民84
381人,占总人口的44.9%。其余三次基层选举资料无考。因“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第七次
基层选举未能进行。
1980年第八次基层选举,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的
《选举法》进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不能行
使选举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由选举委员会发给选民证。此次基层
选举实际登记选民244052人,占总人口54.1%。1984年第九次基层选举实际登记选民245846人
,占总人口的52.7%.
二、乡、镇人民代表的产生
自1953年起,乡、镇(区、公社)的选举,按选民居住地划分区域,选举区域一般直径不
超过10公里。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提出,并先期公布。选举以选举区域为单位
,召开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选举大会的主席团主持,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和举
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本级人民代表。选举大会须有过半数选民出席,始能进行
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1953年第一次基层选举,县内7个
区共划49个选举区域,选民参选率92.6%,提出代表候选人329人,选出人民代表293人。195
6年第二次基层选举,全县1镇16乡共划74个选举区域,选民参选率为91.7%,提出代表候选人
476人,选出人民代表425人。1963年第五次基层选举,全县11个公社共划163个选举区域,选
民参选率89.9%,提出代表候选人1053人,选出人民代表981人。
1979年国家修改《选举法》后,按新的《选举法》规定进行选举。选民按生产单位、事
业单位、工作单位、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代表候选人除由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出外,选民3人以
上亦可联名推荐,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并于选举的20日前公布,如推荐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
名额1/2~1倍以上时,通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由选
举委员会主持选举,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参
选人数超过选民过半数有效,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代表。1980年第八次基层选举
,全县17个公社共划202个选区,选民参选率93%,提出代表候选人2518人,选出人民代表15
55人。1984年第九次基层选举,全县2镇17乡共划221个选区,选民参选率96.3%,提出代表候
选人1726人,选出人民代表1143人。
三、县人民代表的产生
自1953年起,县人民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在大会主席团主持下进
行。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提出,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代
表过半数参加投票、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1953年第一次基层选举,全县划5个选举区
域,选出县人民代表125人。1956年第二次基层选举,全县仍划5个选举区域,选出县人民代
表107人。1963年第五次基层选举,全县划22个选举区域,选出县人民代表230人。1965年第
六次基层选举,共划25个选区,选出县人民代表249人。
1979年后,按修改后的新《选举法》进行选举。县人民代表改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代
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均与乡、镇级选举相同。1980年,第八次基层选
举,划分230个选区,提出614名候选人,选出县人民代表385人。1984年第九次基层选举,划
分221个选区,提出541名代表候选人,选出县人民代表359人。
@img 7WK00YS.jpg^JPEG^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