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军政机关
第三章 地方政府
第一节 清代军政机关
一、墨尔根副都统衙门
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由黑龙江城(今黑河市爱辉镇)移来副都统一员与黑龙江将军同
驻墨尔根城,始设副都统衙门;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副都统移往齐齐哈尔城,四十九年(1
710年)复设副都统直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裁撤,墨尔根副都统历49任,共存203年。
副都统原称“梅勒章京”,位居正二品。墨尔根副都统受制于黑龙江将军,为辖区军政
长官,既统辖境内八旗官兵,负有“绥和军民,秩祀山川、辑宁边境”之责,又以军府之规
行旗民之治,综理境内民署。
墨尔根副都统衙门,内设户、兵、刑、工4司,除各司主官外,配备衙门笔帖式6人、委
笔帖式16人、委官9人。下辖官仓,置七品仓官1人、仓务笔帖式2人;管理官庄,置屯官(先
为七品后改为六品)1人、领催1人;北路驿站,置站官(先为六品后改八品)1人、站务关防笔
帖式1人、管站笔帖式3人;官学,置学官1人。
二、兴安城总管衙门
光绪八年四月廿三日(1882年6月8日),署黑龙江将军文绪和齐齐哈尔副都统禄彭奏请添
设兴安城总管衙门。五月初六日(6月21日)奉旨:“即著交文绪、禄彭体察情形,将一切事宜
详细酌核,绘图贴说,妥议章程,奏明办理。”九月初一日(10月12日),文绪和禄彭将派员
勘查鄂伦春人丁、编旗设治一切事宜及酌拟《鄂伦春建治章程》具奏,是月廿四日(11月4日
)奏准。遂选择小兴安岭西麓太平湾(今塔溪乡兴安城村西1公里处)为城址,命名兴安城,委
满洲加副都统衔总管1员,专司掌印,鄂伦春总管1员副之,同体办事;副管4员,各管2旗;
佐领16员、骁骑校16员、委官32员,各办一佐领下之事;衙门分设左、右二司,办理日行一
切事件,由公中副管各1员主持,配置笔帖式10名;另设学官1名;额设正兵1000名,编为八
旗。兴安城总管衙门统管库玛尔、毕喇尔、多普库尔、阿哩、托河计5路鄂伦春牲丁,加强收
抚,以控制利用之。是年冬筹备建衙署材料,总管衙门借用四站(今塔溪乡四站村)民房办公
;翌年冬,衙署建成,总管衙门迁至兴安城;但因地势卑湿,逾岁衙署即坍塌,总管衙门仍
迁至四站。光绪十六年(1890年)二月十三日(3月3日),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奉旨亲赴兴安城
,经查访得悉,该处徒有虚名未得实效,除将散处山中的鄂伦春牲丁收抚安置外,并将“收
拢不善”之兴安城总管乌尔滚巴雅尔、副管烈钦泰革职留用,“预限三年,有无成效,再当
酌办”。光绪二十年正月廿三日(2月28日),依克唐阿以兴安城总管“已届三年,收拢漫无成
效”为由,奏裁总管、副管等官,以节虚靡。是年五月廿九日(7月2日)奏准,“原设总管等
概行裁撤,5路佐领等悉归其旧”,并于黑龙江、墨尔根、呼伦贝尔、布特哈4城各添协领1员
,分别管理5路鄂伦春,其中阿哩、多普库尔两路归墨尔根副都统管辖。至此,兴安城总管衙
门被裁撤,仅存12年。
历任兴安城总管:穆克德布(光绪八~十二年)、乌尔滚巴雅尔(光绪十二~二十年),其
中光绪十六年德宁阿曾署过总管。
三、嫩江府衙门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裁撤墨尔根副都统改设嫩江府,至民国2年(1913年)改为县治,
嫩江府仅存6年。
府衙主官为知府。知府之下置幕僚,共有审判员1人、主计员1人、统计员1人、文牍员1
人、书记员1人、绎译员1人、司法巡警官1人、一等书记2人、二等书记4人、三等书记6人;
另置仆役17人。下辖局所7个:巡警局,置警务长1人、庶务长1人、巡官1人、巡兵14人;劝
学所,置总董1人、副董1人、视学员1人、使役2人;税务局,由知府兼任经征委员,另置司
巡2人、巡兵4人;旗务所,由知府兼任提调,另置坐办员2人、绎译兼主稿员2人、书记员1人
;地方自治公所,量总董1人、自治学员1人;文报分局,置委员1人、司事1人、马兵4人;官
盐分销局,置委员1人、司事1人、巡差2人。
历任嫩江知府:周玉柄(光绪三十四年任)、钟毓(宣统三年署)、王彭(宣统三年任)、赵
富安(民国元年任)。
宣统二年(1910年),嫩江府共辖8个区乡,始设议董会、议事会,自治机构代行基层政权
职能。府城的议董会设总董1人、董事2人、名誉董事4人、文牍1人、庶务1人、书记2人、使
役1人;议事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1人、议员18人。农村区乡的议董会设议董1人、乡佐1人、
文牍1人、书记1人、使役1人;议事会人员与府城议事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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