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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县政府

第二节 民国县政府



一、机构设置
民国2年(1913年)1月23日,据民国大总统“教令”,各府、厅、州一律改为县,各县建
立行政公署。是年1月末,嫩江府改为嫩江县,知府衙门改为县行政公署,由县知事兼理司法
,下设一科、二科。一科主管职员任免、审定章程、选举、保甲、教育、水利、交通及土地
等项;二科主管赋税、公债、金融、公产及财政预决算等项。每科置科长、科员各1人。保留
巡警局。是年3月,增设审检所,翌年裁撤。民国4年(1915年),巡警局改为警务局。民国6年
(1917年),增设劝学所。民国12年(1923年),单设邮电局。民国15年(1926年),增设实业局
,劝学所改为教育局。
民国18年(1929年),根据民国政府颁布的组织法,县行政公署改为县政府,增设征收局
,警务局改为公安局。民国20年(1931年),增设建设局、财政局。
二、职官
民国2年(1913年)至民国18年(1929年),县知事为本县行政长官,历11任;民国18年(19
29年)至民国22年(1933年)县长为本县行政长官,历3任。
三、基层政权设置
民国元年(1912年),因经费困难,城乡议董会、议事会解体,基层政权职能改由警察机
构代行。民国9年(1920年),始行保甲制,全县共设9保15甲,置保长、甲长管理政务。民国
18年(1929年)起,县城设镇农村设乡,建立公所,置乡(镇)长、副乡(镇)长、助理员和乡(镇
)丁;乡(镇)以下按居住地将25户编为闾、5户编为邻,设闾长、邻长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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