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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治安

第六章 司法

第一节 治安



一、治安机关
清代墨尔根副都统时期,司法由副都统衙门刑司统管,无专门治安机关。光绪三十三年
(1907年),驻军改为巡警,始设巡警局,下设本城、科洛、塔溪、伊拉哈4个警察事务所,共
有官员4人、巡丁30人。民国2年(1913年),警察官员增至7人,增设仆役6人,巡丁人数无变
动。民国4年(1915年),巡警局改为警务局,警察事务所改为警察派出所。民国6年(1917年)
,增设守卫队,定编15人;县城警察派出所改为警察队,定编12人;伊拉哈、科洛、塔溪警
察派出所分别改为第一、第二、第三派出所,在蒋家屯(今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
治旗额尔和乡蒋屯村)增设第四派出所,均定编4人。民国18年(1929年),警务局改为公安局
,警察队和派出所均改为分局,守卫队无变化。1933年(伪满大同2年)1月嫩江县沦陷后,日
本侵略者为巩固殖民统治,不断强化警察机构。是年2月,组建伪政权时,将原公安局改为警
务局,由3名日本人担任指导官加以控制,保留县城、伊拉哈、科洛、塔溪4个分局,增设警
察大队和华丰(今海江镇驻地)分驻所,警察人数猛增至183人。1937(伪满康德4年)12月,警
务局改名警务科,内设警务、警防、保安、特务、刑事、督察、无线电7个股室,将原有的4
个分局和1个分驻所改为警察署,增设霍龙门警察署、沐河森林警察队、县城直辖警察派出所
、4个县城城门警察分驻所和前官地(今前进乡驻地)、双山、柏根里、库漠屯(今联兴乡驻地
)警察分驻所,警察人数突破200人。此间,各警察署还组建所谓“武装义勇自卫团”,由管
区内各村屯抽调壮丁组成,归警察署领导和调用。至解放前夕,全县警察人数已达300多人。

解放后,经苏联红军卫戍司令部同意,于1945年9月1日组建嫩江县地方治安维持委员会
,内设公安部,下辖公安大队(拥有队员80人)。因地方治安维持委员会被伪官吏和土豪劣绅
所把持,其公安大队建立不久即叛变为“光复军”。1946年3月,县民主政府恢复工作时,即
组建公安局,下设公安队和看守所;另设县保安大队。1947年,在城内增设东门、南门、西
门3个派出所,在6个农村区各配备公安助理1人。1948年,公安局始设3个股,裁撤城内3个派
出所,翌年又复设。
建国后,治安机关建设不断加强,成为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工具之一。1950年,增
设消防、劳改机构。1951年,公安局内设的3股改为4科,城内3个派出所并为1个直辖派出所
。1953年,公安局内设的科复称股,区公安助理改称公安特派员。1955年,公安局内设5股,
公安队改称民警队,增设新民、联兴2个森林警察派出所。1958年6月,公安局在九三垦区始
设九三、星火、荣军、嫩江、鹤山、跃进、大西江7个派出所。是年11月,在“政法大跃进”
中,将公检法机构合并为中共嫩江县委政法公安部,其第一、第二、第三科承担公安局职能
,下辖机构无变动;九三垦区组建人民公社后,将治安机关并入政法武装部。1959年2月,县
人委设立政法局,亦过问治安工作;3月,九三人民公社政法武装部改为公安分局;4月,县
委政法公安部改为政法部;9月,公检法机关恢复原有体制,公安局内设5科,下辖民警队、
消防队、派出所、看守所、九三公安分局和各公社公安特派员。1960年,公安局内设7科,翌
年改设4科。1964年,公安局改设6股,增设边防检查站。1965年,在县城内增设东风派出所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治安机关受到冲击,1967年3月26日建立县革命委员会时,将公检
法三机关合并为政法委员会。是年9月,九三农垦局革命委员会设立保卫组取代公安分局。1
968年1月20日,又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嫩江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取代政法委员会。是
年3月,城内2个派出所并为嫩江镇革命委员会保卫组;9月,九三农垦局改为黑龙江生产建设
兵团第五师后,单设保卫科,不再归属嫩江县。1969年7月23日,县革命委员会设立人民保卫
组,与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并存,增设武警中队。1970年3月15日,县革委人民保卫组改称
人民保卫部,增设强劳队。1972年,裁撤嫩江镇革委会保卫组,分设新华、东风、繁荣派出
所。1973年4月,撤销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和人民保卫部,恢复公安局,内设5组。1974年
,公安局改设6股,增设刑警队。1976年3月,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改为黑龙江省九三
国营农场管理局后,复设九三公安分局(下辖1个中心派出所),新设荣军、鹤山、大西江、红
五月、跃进、尖山、七星泡、嫩江、山河、嫩北、建边11个公安分局,业务上均隶属县公安
局;是年底强劳队改为收审站。1980年5月,九三公安分局改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隶
属省农场总局公安局,下辖12个分局,23个派出所和看守所、消防队各1个;是年,县公安局
改设9科2队,下辖5所2队,边防检查站改归爱辉县管辖。1981年,县内16个公社、省属多宝
山铜矿和种薯场、县门鲁河种畜场始设派出所。1982年,县公安局内设10科2队,增设自行车
管理所、行政拘留所和站前、新建、省农机厂3个派出所。1984年,增设省属黑宝山煤矿、县
属林业2个派出所。到1985年,县公安局内设11科2队,下辖6个专业所(队)、6个城镇派出所
、18个农村派出所和6个企业派出所;九三农垦公安局下辖12个分局、23个派出所、11个拘留
所和2个专业所(队)。
二、治安管理
肃清匪患 解放初期,土匪武装“光复军”猖獗一时,经1945年12月1日、1946年2月3日
、2月27日3次嫩江保卫战后,土匪的实力明显削弱。建立公安局、保安大队和公安队后,即
投入肃清匪患斗争。为控制残匪活动,组织各村屯设卡建哨、查验路条,外来人实行挂条登
记,各村均固定一人一马,专供联防。1946年5月,“光复军”何荣堂残部30余马队窜至二十
五里湾(塔溪乡东部),被新民村联防员发现后报警,县公安局派一个骑兵中队会同五、六区
公安分队计百余人,分兵两路合击,激战1小时将土匪全歼。1947年初,公安机关对投降、被
俘的土匪,贯彻“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遣送回乡务农的320人,收编为
公安队的20人;4月,公安局和五区政府在双泉村与匪首杨化泉谈判,动员残匪弃暗投明,杨
匪拒绝投降,但使该部30多人回乡务农,20多人改编为公安队;公安局和六区政府又向残匪
发出劝降信,先后有26人携枪来降。是年9月,匪首杨化泉纠集残匪二、三十人,在绥化台(
今前进乡新华村)策动18名民兵叛变后进攻鹤山车站,公安队当即出击将其击败,杨匪逃窜;
翌月,杨化泉残部窜至双龙泉(今跃进农场场部驻地),公安队与之激战,杨匪再次溃逃;11
月,杨化泉、陈子华两匪纠集“光复军”残余分子400余人,进攻巴彦旗(今莫力达瓦达斡尔
族自治旗额尔和乡驻地),县保安大队72人配合兄弟部队前往剿匪,土匪大部被歼。1948年1
月,县保安大队在西斯阁(今门鲁河乡西斯阁村)将刘金库、葛明克所率70余名残匪全歼;翌
月,杨化泉残匪欲窜至桦皮山(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额尔和乡双河村)抢劫,被公安局
侦察员察觉,县公安局派一个公安队前往堵截,将其击溃,杨匪负伤后又逃至山区;5月初,
匪首关小三率70余残匪窜至霍龙门抢劫,被县保安大队包围后,被迫全部投降。是年,杨化
泉在巴彦旗被捕获,当月押回县城,11月29日杨化泉等匪首在嫩江县被处决。至此,县内匪
患得以根除,保证了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的安宁。
肃清反革命 解放初期,反革命活动猖獗,为巩固人民政权,公安机关发动群众揭露反
革命分子,打击反革命活动,至1950年末共逮捕反革命分子609人。1951年春,开展大张旗鼓
地镇压反革命运动,至1952年末告一段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对49
名反革命分子依法逮捕,另有114名反革命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交群众管制。1953年5月,
为打击反革命残余分子,公安局组成搜山队,抓获一批反革命分子,各地又揭露出一批暗藏
的反革命分子,当年将其中的63人交群众实施管制。1955年1月,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
,至1956年末结束,逮捕反革命分子49人。1956年2月,开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运动,全
县分5批铺开,清查出反革命分子55人,1960年对肃反进行复查甄别,实际认定反革命分子4
8人,使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基本肃清。
反动党团分子登记 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部署,1949年5月,县内设立专门机构,进行
全面发动,并以嫩江中学、企业公司、胜利街为重点单位,派出干部协助其进行发动。是年
7月2日开始登记,对彻底坦白的提前解脱,促使其他反动党团分子主动登记;登记工作至年
底结束。全县共登记反动党团分子89名,其中:国民党党员51名、三民主义青年团团员14名
、国民党军军官24名,收缴反动证件16份、子弹300余发。
取缔反动会道门 解放初期,“一贯道”、“大刀会”、“先天道”、“无极道”、“
九宫道”等反动会道门,勾结土匪,敌视人民,愚弄民众,诈骗钱财,成为社会的毒瘤。19
49年5月4日,全县开展取缔反动会道门运动。是月29日,逮捕公共坛主以上的反动会道门头
子5人,对骨干道徒进行集体教育并加以控制。此后,对受骗加入反动会道门的群众,本着“
争取多数,孤立少数,分清主次,区别对待”的方针,进行教育,登记备案,声明退道。9月
27日,将“一贯道”点传师周序业依法逮捕(1951年5月25日处决)。至1949年底,全县共有7
63名道徒履行登记、退道手续,反动会道门被彻底摧毁。
禁赌、禁烟、取缔娼妓 解放前夕,赌博、吸毒、卖淫已成为社会公害。人民政权建立
后,即明令禁赌、禁烟、取缔娼妓。1946年9月27日,县公安局一举取缔妓院40处、暗娼50人
,解放妓女200余人。此后,改造安置妓女150余人,改造教育老鸨18人;取缔烟馆1处,惩处
一贯贩毒、吸毒者21人,收缴烟土56两、烟膏37两、烟份120个、烟籽6两、烟具近百套,改
造吸毒者536人;取缔赌场1处,惩处惯赌分子36人,没收赌具50套,教育改造赌博分子千余
人。经过上述工作,赌博、吸毒、卖淫基本绝迹。建国后,在特定条件下,赌博、吸毒、卖
淫死灰复燃,对社会造成危害。1952年7月,全县再次开展禁毒工作,拘捕地下烟馆经营者和
贩毒、生产毒品的犯罪分子89人,登记一般吸毒分子741人。1954年,抓获赌徒19人、贩毒吸
毒者16人、暗娼6人。1978年后,乘改革开放之机,赌博、吸毒、卖淫活动再起。1982年,查
封赌窟36处、淫窝41处、铲除罂粟28万株,打击了一批犯罪分子。1983年,查封淫窝6处,收
审暗娼8人、容留卖淫者4人。1985年,查封赌窟38处,擒获惯赌分子百余名,没收赌资4千余
元、手表30块;对城内极少数注射杜冷丁成瘾者进行了处置。
打击刑事犯罪 解放初期,公安机关在打击赌博、吸毒、卖淫的同时,对杀人、纵火、
盗窃等刑事犯罪严厉打击,治安状况明显好转。此后,对刑事犯罪,随时侦察,依法处理,
保证了社会秩序的安定。1958年,因“大跃进”导致经济困难,使贪污盗窃犯罪明显增加,
政法机关贯彻少杀、少捕、少管制的方针,妥善处置,于1964年发案率明显下降。“文化大
革命”期间,有些刑事犯罪分子借“造反”之名从事犯罪活动,有的得到及时惩处,有的在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受到惩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治安机关把打击刑事犯罪列为重
点任务,除坚持经常打击外,还进行重点打击,社会秩序趋于好转。1982年,针对流窜分子
作案增多的情况,治安机关一度集中打击流窜犯罪活动,收效显著。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刑
事犯罪的斗争,根据“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8月20日凌晨首次向犯罪分子发起攻击
,一举收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57人,至1985年末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40起,收捕犯罪分子
千余人,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群众“治保” 1949年,为加强治安保卫,国家机关始设保卫干事,国营工厂始设护厂
委员会。1950年,机关企业普遍建立保卫组织,对财产物资进行重点保卫。1951年,城镇街
道均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控制流动人口,抑制犯罪。1952年,农村亦普遍建立治安保
卫委员会。1958年,治安机关对群众治保组织进行整顿,整顿后全县实有治保组织157个,其
中城镇77个、农村80个。1959年初,在“政法大跃进”中,治保组织与人民调解组织合并为
治保调处委员会,当年实有治保调解组织151个,翌年增至172个。“文化大革命”开始后,
群众治保组织陷于瘫痪,到1970年11月经整顿后方恢复活动,对被监管的人员实行“群众专
政”,误伤了一些好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拨乱反正中,对治保组织进行调整和整
顿,机关、企业、学校、街道、乡村均建有治保委员会或治保小组,协助治安机关对劳改、
劳教释放人员进行监督教育,组织群众防火防盗,调解一般民事纠纷。1983年。治安机关协
助嫩江镇创建安全文明委10个,占城镇居民委员会总数的30.3%,整顿治保组织75个,协助1
05个单位建立了安全保卫责任制,培训各单位警卫人员818人次,调整更夫56人,增设更夫2
1人。1984年,生产大队改为行政村后,各村设治保主任1人。到1985年,全县共有治保委员
会860个、群众治保骨干1596人,其中九区有治保组织486个、专职治保人员344人。
监管帮教 1948年土地改革完成后,有209名地主、富农、历史反革命分子被剥夺政治权
利,交居住地农会管制,由群众对其监督、教育和改造。1952年,在镇压反革命中,有114名
反革命分子交群众管制。1953年,又有63名反革命分子交群众管制,始行对被管制人员定期
教育的制度,每年春、秋两季由群众评审教育,视被监管人员的表现决定宽严。1956年初,
因出现阶级斗争扩大化,投入管制的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及坏分子)增至1383人;
是年秋,经群众评审,将570人转为社员,539人转为候补社员,继续实行管制的为274人。1
958年末,被管制人员全部转为社员,改造成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59年,在反右派斗
争扩大化的条件下,不仅将一批所谓的“右派分子”投入管制,亦将部分转为社员的原“四
类分子”重新投入管制,简称“五类分子”,实行“十夹一”(即由10名社员监管1名“五类
分子”)措施。“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监管的人数曾急剧增加。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通
过平反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中被冤枉的好人得到解脱。1979年2月,治安机关开始为被
长期监管的“五类分子”摘掉“帽子”,经过一段工作,全部“摘帽”。此后,监管帮教的
重点转向挽救失足青少年。1982年,对310名失足青少年落实了帮教措施,有28名县团级干部
亲自做帮教工作,使77名失足青少年取得明显进步。1983年,参加帮教的达580余人,被帮教
的失足青少年达312人,其中:变好的79人、停止犯罪的133人。到1985年,全县建立帮教小
组530人,建立青少年活动阵地255个,参加帮教的1673人,被帮教的失足青少年为754人,其
中:变好的298人、停止犯罪的451人。
三、户籍管理
本地户籍管理始于清乾隆三年(1738年),当时只统计旗户和旗人男丁,每三年由副都统
衙门调查1次,制成人丁册上报,对民户和旗人女性及未成年男性概不列入档册。宣统元年(
1909年),颁行新政,始由巡警局按地域统计全辖人口。民国2年(1913年)后,户籍划分正户
(常住户)和副户(临时户)两类,统计户数、人数、性别、壮丁、学童、有无职业等项,每年
上报1次。民国18年(1929年)改设公安局后,户籍管理增加了民族、职业、外国人等项,每月
上报户口变动情况。伪满时期,户籍管理极为严格,除颁发户口簿外,14岁以上的居民均须
申领“国境证明书”,一年一换、随身携带、随时接受查验,居民外出时须到警察机关签字
,漏签或逾期不归的便予以追究。
解放后,户籍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逐步形成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1948年6月,县公安
局根据《黑龙江省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逐人逐户登记,颁发户口册,年满18岁者加
发居民证书。1949年1月,各派出所始设专人管理户籍,农村区、村两级分别由公安助理、治
安委员管理户籍;是年11月16日起,户口迁移除旅大市和黑河专区由县公安局管理外,其他
迁移统由派出所或区公安助理管理。1953年,对城镇4169户居民和27个公共户口单位进行复
查,纠正了户口差错1050件。1956年,农村户口改为乡、社两级管理。1957年,城镇进行复
查登记,更换户口册;农村户口迁移由乡级办理,出生和死亡由农业社办理。1958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管理机关加强了迁出、迁入、出生、死亡、
常住、暂住、变更更正的登记管理,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1959年7~11月对全
县户口进行复查整顿,在复查的24582户中,纠正差错5286件,查出自然流入人员3855人、可
疑人员7人。此后,户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1981年后,城乡户口均由所在地派出所管理
。1983年,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在县城居住3个月以上
者,可向户口管理机关申领临时户口;对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互相投靠等农
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严掌握,控制非农业人口膨胀。1984年,户口管理机关开始建立成
年人口卡册,便于利用户籍资料,至1985年末,通过成年人口卡册查到失散多年的人员15名
和在逃人犯10名。
四、消防
民国3年(1914年)3月,县商会出面组织各商号、作坊及大户人家建立民办保安水会,县
内始有消防活动。民办保安水会建立水会册,发放标有编号的水牌,新增商号民户随时吸收
入会并发给水牌;扑火义务负担定为:住房2~7间者出人1名水桶1对,住房8~15间者出人2
名水桶2对,住房15~20间者出人5名水桶3对,住房20~30间者出人7名水桶4对;一旦发生火
情,以连鸣铜锣为号,会友持牌携桶急往扑救,火灭后将水牌交水会负责人查验,不尽责者
受罚。1935年(伪满康德2年),伪县公署建立消防队,配备人力手压水车2台和专职消防人员
8人,另抽调各大商号40人充任义务消防人员;消防队建6米高木质瞭望塔1座,塔顶悬挂铜钟
,由专职消防人员值班;遇有火警,值班员即按东三、西四、南五、北六之约鸣钟发出警号
,专职消防人员拉水车、义务消防人员携水桶、水盆等前往扑救。
建国后,消防队伍不断扩大,消防器械不断更新,成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的重要手段之一。1950年,在伪满消防队原址复设消防队,配备消防警12人,扑火器具仍
利用原有的2台手压水车;城内企业单位抽调40名民兵担任义务消防队员。1951年,配备美制
“福特”牌和日制“尼桑”牌改装消防汽车各1台,人力手压水车停用。1953年,改建20米高
木质瞭望塔1座,上置瞭望室,配备望远镜和手摇警报器;遇有火警或大风天,鸣笛为号,报
警扑救或限制用火。1957年,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强化防火措施,注意消
除火险隐患,火灾次数有所下降。1959年,全县建起防火委员会135个、防火组765个、常年
防火巡逻队5个,义务消防队员增至603名。1960年,石油经营部门始设企业消防队,拥有专
职消防人员15人,在油库周围铺设消防管线,配备2台机动水泵,1964年又配备国产“解放”
牌CA 10B消防车1台。1968年,县消防队购进国产“解放”牌CA 10B型消防车1台,原有的老
式消防车逐渐淘汰。1971年,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组建消防队,配备消防警7人、国产消防车
和水罐车各1台。1973年,县消防队消防警增至17人,翌年又增至18人。1976年,省属山河农
场始设消防队,配备专职消防人员6人和国产消防车1台。1977年和1979年,县消防队先后购
进国产消防车2台。1979年,石油公司消防队专职人员增至25人,新增国产化学泡沫消防汽车
1台和手推式泡沫灭火器数台。1980年,县消防队增配国产消防水罐车2台。1981年,县消防
队消防警增至24人,新建4层18米高铁质训练塔1座。1982年,各单位开始配备灭火器,当年
配备451台,其它防火用具达1368件。至1985年,县内共有消防车13台、消防警71人、各类防
火组织418个、专兼职防火安全员450人。
五、监所
清宣统元年,嫩江府衙门将原墨尔根副都统衙门的一部分房屋改建成监狱,始有监所。
监狱位于府衙西北,周围筑有砖墙,高约5米,监舍分前后两层,前层正房5间(管狱员、守卫
、女监舍、厨房、厕所各1间),后层正房5间(男监舍4间,狱卒屋1间)。民国5年(1916年),
监狱房屋增至12间,并利用监狱西、南、北三面空地辟作监狱农场,面积为81.5亩。民国14
年(1925年),在监狱内另置拘留所,用于关押尚未定罪的轻犯。1933年(伪满大同2年)建立伪
县公署后,县监狱的狱警增至12人。1937年(伪满康德4年)6月,在伪嫩江街警察署院内西侧
增设留置场(拘留所)1处,为伪县警务科拘押人员之所,可拘押40人左右;是年,伊拉哈、华
丰、科洛、塔溪、霍龙门伪警察署亦各设拘留所1处。1938年,嫩江县司法改属讷河区后,县
监狱停止使用。
解放后,县公安局将伪满时期的县监狱修复,作为监所。1950年,县公安局在县城东开
垦荒地千余亩,设置劳改队(翌年更名县劳改农场),作为短刑(刑期2年以下)人犯的劳动改造
场所。1952年后,县监狱改称看守所。1958年,县劳改农场撤销。1962年,公安局迁址后,
在公安局办公楼北新建看守所1处,原址改作他用。1963年,九三公安分局始设收容审查站。
1969年,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保卫科始设看守所。1970年,县革委人民保卫部始设强制劳动
管教队,1976年改为收容审查站。1979年,九三公安分局收容审查站撤销。1980年,九三农
垦公安局下辖的11个公安分局始设行政拘留所。1982年,县公安局新建行政拘留所。县内各
监所坚持文明管理,在严格执法、贯彻政策、教育改造人犯的同时,注意改善生活、卫生条
件,促使在押人员认罪悔改,深挖余罪,先后破获刑事案件24起、挖出犯罪分子13人、追回
赃款赃物价值5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