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
第二节 检察
一、检察机关
清代和民国时期,本地未设检察机构。1938年(伪满康德5年)9月,日伪政权始设齐齐哈
尔地方检察厅讷河分处和讷河区检察厅,对讷河、嫩江两县实施检察管辖。
建国后,法制建设得到加强,检察机关设置趋于完善。1951年1月,始设县人民检察署,
与县公安局合署办公,由公安局长兼任检察长,另配检察员、书记员和办事员各1人。1955年
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
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配备检察长、检察员、书记员等专职人员,独立行使检察权。1958
年11月,在“政法大跃进”中,人民检察院并入中共嫩江县委政法公安部,检察职能由该部
第三科、第五科承担。1959年9月,人民检察院恢复原有体制,始设刑事检察科、劳改检察科
和秘书组,配备专职干部14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于1967年3月26日建立县革命委员会
政法委员会,检察机关及其职能均不复存在。1978年10月,依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决定,重建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审查批捕组、审查起诉组、法纪检察组、经济检察组和办公
室。1980年,人民检察院内设各组改为科,增设监所检察科和控告申诉科。1982年8月,依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决定,在九三农场局始设九三农垦
人民检察院。到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
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科、监所检察科、政工科和办公室;九三农垦人民检察院内设机
构有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和办公室。
二、刑事检察
1951年,建立县人民检察署后,即受理刑事案件逮捕人犯的审批,批捕人数无考。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后,刑事检察除审查批捕外,新增审查起诉和出庭
支持公诉职能。1958年组成县委政法公安部后,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出现报捕和批
捕、受案和起诉相一致的状况,检察机关的作用受到限制;因“大跃进”导致经济困难,发
案率明显上升,还造成一批假案错案,批捕和起诉的人数之多为建国后36年之最。1960年后
,贯彻少捕、少杀、少管的方针,批捕和起诉的人数明显回落。1962年,对“大跃进”以来
的624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彻底纠正的10件。1965年,提倡“群众专政”和“矛盾就地转化
”的办案原则,批捕和起诉的人数降至建国后36年间的最低点。“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刑
事检察不复存在。
1979年重建县人民检察院后,刑事检察得以恢复,刑事检察人员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行检察监督之责,批捕和起诉的准确率大大提高。1983年,九三农垦人
民检察院建立后,开始行使刑事检察职能。在是年开始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
刑事检察遵循“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一方面克服各种困难,提高办案效率,另一
方面又坚持严格执法,做到不枉不纵。
三、经济检察
1951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之初,便会同公安局侦办经济案件,当年办案31件。1952年
,经济案件列入检察署自侦范围,开始独立侦办贪污、行贿受贿案件,到1954年末共办案65
件。1958年改建县委政法公安部后,经济检察业务暂停。1963年,在城市“新三反”和农村
“四清”运动中,经济案件多由党政机关运用党纪政纪的手段处理,经济检察业务量大大下
降,至1966年的4年间,仅受理经济案件19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经济检察不复存在。
1978年重建县人民检察院后,恢复经济检察并得到加强,受案范围由贪污案、行贿受贿
案扩大到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款物案、盗伐森林案、假冒商标案等。到1981年,共受理经
济案31件,正式立案14件。1982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县人民检察院派出
由副检察长率领的工作组,深入到财务管理混乱的海江公社长华大队,取得了打击经济犯罪
的斗争经验,推动了全县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省人民检察院黑河分院为此在嫩江县召开了
经验交流会。1983年,九三农垦检察院亦开展经济检察。1983~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
理经济案件117件、立案44件、起诉34件、挽回经济损失50.2万元;九三农垦检察院共受理经
济案件26件、立案23件、挽回经济损失22万元。
四、法纪检察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始有法纪检察,翌年列入自侦范围,当年受理法纪案件18件,多
为一般违纪案件。1957年,开始注重法纪建设和办案质量,在农村发展义务检察员80名,检
察院受理法纪案件47件,立案24件。1958年改建县委政法公安部后,法纪检察暂停。1960年
恢复法纪检察,翌年受案14件,其中起诉8件。1962年后,法纪案件下降,至1965年的4年间
共受案5件。“文化大革命”中,法纪检察不复存在。
1978年重建县人民检察院后,翌年恢复法纪检察,当年受案3件。1980年,受案12件、立
案3件、起诉1件。1981年,受案10件、立案1件。1982年,受案15件、立案5件、起诉2件。1
983年建立九三农垦检察院后,即开展法纪检察。到1985年的3年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法
纪案件25件、立案11件、起诉3件;九三农垦检察院共立案6件、起诉1件。
五、监所检察
1951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后,始有监所检察。1955年10月后,省公安厅劳改局在县内新
建8个劳改农场,监所检察的重点由看守所转向劳改场所。1956年,县检察院开始对劳改农场
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受理服刑人犯再犯罪案件,当年受案86件。1958年,在片面强调阶
级斗争的特定条件下,服刑人犯再犯罪案件急剧增加,仅上半年检察院就受理劳改加刑案30
7件,由检察院依法起诉108件。1959年,劳改农场贯彻“惩治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和“
劳改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加强政治教育、思想改造和生活管理,服刑人犯再犯
罪案件明显减少。1960年,检察院开始对劳改农场就业人员管理情况进行调查。1961年,检
察院开始受理劳改人员减刑案件,当年向法院移送提请减刑案件11件。此后,监所检察正常
进行。“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监所检察不复存在。
1980年,县检察院增设监所检察科后,建立对监所“周巡视、月检查”的制度,纠正以
拘代侦、以拘代捕、久押不决的违法现象,当年清理羁押1年以上的人犯7名。1981年,配合
监所推进文明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既强化了监管,又保证了安全。1983年,县检察院
改变监所检察惯例,对监管场所实行每三天检查1次、每半月联查1次,及时掌握在押人犯的
情况;九三农垦检察院建立后,亦开展监所检察。1984年11月,原有的劳改农场曾恢复劳改
建制,投入少量服刑人犯,仍由县人民检察院行使监所检察职权,至1985年12月劳改农场再
次改为国营农场时止。
六、控告申诉检察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始有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当年受理人民来信8件。1956年~1958年
,受理检举、控告、申诉185件,其中检察机关自行查办的160件、转有关部门办理的25件。
1960年,贯彻领导亲自动手、少转多办的原则,受理的40件控告申诉均自行办理。1961~19
63年,共受理控告申诉220件,其中自行查办的64件、转有关部门办理的156件。1964年,控
告申诉检察建立“四有”(来信有登记、来访有记录、办理有时限、结果有存卷)制度,使办
案质量明显提高。“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控告申诉检察不复存在。
1978年重建县人民检察院后,即恢复控告申诉检察,建立健全接待、收发、传递、催办
、归档等制度,至1983年共受理控告申诉566件,其中自行查办的126件、转有关部门办理的
440件。1983年,九三农垦检察院开始建立控告申诉检察机构。1984年,开始贯彻“分级负责
,归口办案”的信防工作原则,检察院领导亲自接待来访、处理来信,使控告申诉事事有结
果、件件有回音。是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109件(自行查办的26件),九三农垦检察
院受理19件(自行查办14件)。1985年,贯彻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信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
健全接待制度,增加办案力量,除办好当年案件外,还解决了一批积案;县人民检察院受理
控告申诉54件,其中自行查办15件;九三农垦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10件,其中自行查办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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