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判
第三节 审判
一、审判机关
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复设墨尔根副都统后,副都统衙门内设刑司,主管“命盗各案
”和“出入词讼”。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改设嫩江府后,由知府兼理司法,翌年增设审判
员1人,协助知府审理案件。民国2年(1913年)改设嫩江县后,增设审检所,内设帮审员和书
记员,负责审理案件,翌年裁撤,改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另设承审员,协助县知事审理案件
。1933年(伪满大同2年),县内建立伪政权后,仍袭民国旧制,由伪县长兼理司法,伪警务局
指导官和司法股负责审理案件。1938年(伪满康德5年)伪司法部“改革”司法体制,在讷河县
设立齐齐哈尔地方法院讷河分庭和讷河区法院,主管讷河、嫩江两县的审判事务;讷河区法
院还在嫩江县城设立巡回调停所,负责调处民事纠纷。
解放后,审判机关日臻完善。1946年3月,县民主政府恢复工作后,始设司法科,行使审
判职能。1948年10月,司法科改为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长兼任,配备专职副院长、审判员
和书记员。1952年,县人民法院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2个巡回法庭。1958年,在“
政法大跃进”中,人民法院并入县委政法公安部,但对外的法律文书、布告仍用法院名义。
1959年,恢复人民法院建制,内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61年,县人民法院在各劳改
农场设置人民法庭。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法院被夺权,审判职能先后由县革委政法委员会、中国人
民解放军嫩江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含县革委人民保卫部)行使。1968年10月,生产建设
兵团第五师设立军事法院。1972年12月,复设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
翌年增设秘书科和接待室。1976年3月,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军事法院撤销,九三垦区各农场
始设人民法庭,隶属县人民法院管辖。
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后,审判机关建设得到加强。1979年,县人民法院增设刑
事审判二庭(主管刑事申诉),翌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3年8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设立九三农垦法院,下辖九三农场局所属各农场的人民法庭。1985年,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一
、刑二、民事、经济4个审判庭和办公室、接待室,始设嫩江镇、海江、双山、前进、长福5
个人民法庭,还管辖七星泡、嫩江、嫩北、山河4个农场人民法庭;九三农垦法院内设刑一、
刑二、民事、经济4个审判庭和办公室、司法科,下辖鹤山、荣军、大西江、尖山、跃进、红
五月、建边8个农场人民法庭。
二、刑事审判
清代的刑事审判,根据朝廷颁布的法律“依例比附”裁定判决,因人烟稀少,受案不多
。民国时期,依据北洋政府颁布的法律量刑判决,刑事案件以盗窃、赌博、诱奸居多。伪满
初期,国事犯、政治犯、思想犯由伪警务局指导官(均系日本人)审理,一律采取残酷镇压措
施;一般刑事案件由伪警务局司法股审理。1938年(伪满康德5年)“改革”司法体制后,国事
犯、政治犯、思想犯由伪警务科特务股预审后移送伪齐齐哈尔地方法院讷河分庭判决,刑事
案件由伪警察署预审后移送伪讷河区法院判决。
解放后,县司法科配合剿匪反霸和土地改革,重点审判一批土匪、特务、汉奸和恶霸,
至1948年共审理刑事案件358件,处决了一批十恶不赦的反革命分子。1949年后,刑事审判制
度和审判程序逐步建立和健全,开始实行二审终审制和公开审理、人民陪审员、辨护制度等
,至1956年共审理刑事案件1200件,平均每年150件。1958年开始反右派斗争后,因“左”的
倾向愈演愈烈,出现了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不正常现象,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确立不久
的公开、陪审、辩护、合议等审判制度遭到批判并被废止,至1959年共审理刑事案件896件,
平均每年299件,后经复查证明发生错案23件。1960年,开始纠正“左”的错误,被废止的各
项审判制度得以恢复,纠正了一批错案,但因政治领域“左”的错误尚无法根除,在刑事审
判中,仍有轻视法律、不按法律程序审判的现象。至1966年共审理刑事案件1144件,平均每
年163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原有的审判机构、法律依据、审判制度被破坏殆尽,依靠“
人治”摒弃法制,常常是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人代法,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制造了一
批冤、假、错案;此间共审理刑事案件911件,平均每年91件,其中反革命案174件,后对反
革命案进行复查宣告无罪的就达160件。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颁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使刑
事审判有法可依,恢复和完善了审判制度,真正进入依法审判的正确轨道;此间,刑事审判
的重点是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同时对建国以来的政治性案件进行复查,县人
民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985件,平均每年109件,复查历史案件1092件,平反纠正或改判的37
3件,占23.4%。1983年九三农垦法院始有刑事审判以来,到1985年共审理刑事案件220件,平
均每年73件。
三、民事审判
清代和民国时期,民事诉讼由审判机关依法裁决。伪满政权建立之初,民事诉讼由伪警
务局司法股审理裁决;1938年(伪满康德5年)后,民事诉讼先由伪讷河区法院嫩江巡回调停所
调解,调解无效者移送伪讷河区法院审理裁决。
解放后,县政府司法科受理民事诉讼,依据有关政策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予以裁定。
建国后,县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遵循“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
案”的方针,有法的依法,无法的依据政策,无法无政策的本着促进团结、有利生产、维护
社会公德的原则处理。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婚姻案件明显增加,至19
56年末共审理民事案件1066件,其中婚姻案件占80%,对包办、强迫婚姻予以取缔,对干涉婚
姻自由的予以处罚。1957年后,开始运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处理民事案件,草率结案,使申诉
案件增多;吸取这一教训,翌年转为重视调解工作,使民事案件发案率有所下降,1959年受
理民事案件187件,比上年的297件下降37.1%。1960年后,因发生经济困难,盲目流入人员、
精简下放人员、劳改劳教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的剧增,但调解工作有所加强,其他民事
诉讼大为降低,至196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980件,平均每年163件,比1959年下降12.8%,其中
新增离婚案776件,占受案总数的79.2%。“文化大革命”前期,人民法院被夺权,县革委政
法委员会、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和人民保卫部只处理敌我矛盾,拒不受理属于人民内部矛
盾的民事案件,民事纠纷均由各级革命委员会负责调解和处理。1973年恢复民事审判,至19
77年共受案783件,其中为在政治上划清“界限”而离婚的案件占60.2%,在783件案件中通过
调解结案的555件、调解无效予以裁决的228件。1978~1981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293件,其
中调解1012件、判决83件、待结198件。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试行)》后,民事审判走上正确轨道。1983年,九三农垦法院始有民事审判。至19
85年,县人民法院在4年间共受理民事案件2044件,其中调解1554件、判决52件、待结438件
;九三农垦法院在3年间共受理民事案件623件,其中调解613件、判决10件。
三、经济审判
1949年,县人民法院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至1980年共受理经济犯
罪案件342件。
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后,县人民法院单设经
济审判庭,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983年,九三农垦法院开始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至1985年,
县人民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80件,审结150件,诉讼标的为225.5万元;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济犯罪案件34件;九三农垦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0件,审结30件,诉讼标的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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