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司法行政
第四节 司法行政
一、专门机构
解放前,本地无司法行政专门机关。
1948年10月改设县人民法院后,行使部分司法行政职能。1954年,政务院颂布《人民调
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各乡始设人民调解组织。1955年12月,县人民法院始设法律顾
问处和公证处,配备专职干部4人,1958年改建县委政法公安部时又被撤销。“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人民调解组织全部瘫痪,1973年后得以恢复。1979年,重建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
2人,仍隶属县人民法院。1980年,建立县司法科,法律顾问处由司法科归口领导。翌年,重
建公证处,配备公证员1人,亦由司法科归口领导。1983年11月,九三农场管理局始设司法处
,下设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1984年,法律顾问处改名律师事务所,各乡镇始设司法助理。
二、法制宣传
县人民法院建立之初,即设立宣传橱窗和公告板,宣传法律知识,张贴判决书进行案例
宣传。1950年5月后,全县形成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热潮,除司法机关积极宣传
外,县委、县政府还组织机关、团体、企业干部深入基层开展宣传,城区组织积极分子到居
民组宣传,使《婚姻法》达到家喻户晓。1954年,全县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组织宣传队、组百余个,深入到村屯、街道、工厂、企业、学校,进行广泛宣传,达
到妇孺皆知的程度,为认真贯彻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创造了条件。1959年,县人民法院进行
公开宣判222次,印发传单1500张、布告800份,利用广播举办法律讲座9次,利用公开审判宣
讲法律常识51次,组织犯罪分子现身说法30次,全县受教育人数达到20万人次。1960年,因
政治领域“左”的倾向日趋严重,法制宣传工作被迫停止。
1980年,县司法科配备专职人员主管法制宣传,向全县转发各种法制宣传材料。1981年
颁布新《婚姻法》后,组织全县性宣传,县司法科自办宣传讲座15场,直接听众逾2万人。1
982年,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后,除利用“法制宣传栏”连续介绍宪法基本知识外,还培训宣讲
队伍深入基层单位进行宣讲。1983年,组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举办专题讲座,印发宣传材
料和典型案例,发动各级组织开展学习讨论,使各项法律的普及范围不断扩大。1984年,配
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举办法制巡回展览,同时宣传新颁布的一些法律和条例。1985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开始在全民中进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县司法局制定了规
划,并按规划首先举办副局级以上干部普法学习班4期270人,系统学习八法一条例,结业时
均进行业务考试,成绩普遍在85分以上。到1985年底,县辖单位共设立法制宣传栏12处,每
月出刊1次;县城内设置大型法制宣传画11幅,各大单位和各乡镇均建起法制墙报和黑板报;
法制宣传员队伍达到1200人;印发各类法制宣传材料14.5万份,举办法制巡回展览2次受教育
人数2万人,出动宣传车64次296小时,举办街头法律咨询16次,开展法律知识问答参加人数
1500人;举办普及法律常识学习班370期,参加学习人数达25200人。
三、民事调解
1954年,始设人民调解组织后,调解民事纠纷,使矛盾得到转化,减少了民事诉讼。19
58年,开始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各级调解组织在防止纠纷的同时,对已形
成的民事纠纷予以调解,至1965年末共调解民事纠纷1038件,占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总件数
的76%。“文化大革命”开始时,人民调解组织陷于瘫痪,调解工作被迫停止,上访告状人数
剧增。1973年恢复人民调解组织后,因政治动乱尚未结束,调解工作难以开展,收效甚微。
1980年,县司法科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整顿,民事调解开始走上正轨。1983年,对人员
不齐不力的调解组织进行再次调整,农村调解组织达到290个953人,城镇街道调解组织达到
40个200人,厂矿企业调解组织达到146个704人;九三农场局司法处在所属农场建立人民调解
组织334个,调解工作人员达1249人。1985年,县司法局在农村建立法律服务站10个,配备法
律服务人员17人;县属人民调解组织增至563个,调解人员增至1694人,自1980年以来累计调
解民事纠纷7600件;九三垦区自1983年以来累计调解民事纠纷1781件。
四、法律顾问
1955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法律顾问处后,提供法律咨询302次、代写法律文书432件;19
58年,因机构被撤销,法律顾问工作不复存在。
1979年,恢复县法律顾问处后,重有法律顾问工作。1980年,开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依法参加刑事案件辩护,代理民事诉讼,受聘担任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参与非诉讼案件的调解与仲裁,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1983年,
九三农场局司法处始有法律顾问业务。截止1985年末,县律师事务所(含原法律顾问处)接受
刑事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庭指定,出庭参加387件刑事案件的辩护,其中有116件法院作出从
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判决;接受民事和经济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101件,维护了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183万元;受聘担任1个国营企业和2个农民专业户的常年法律顾
问,使聘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15件非诉讼案件的调解,解决了纠
纷,避免了诉讼;提供法律咨询6130人次,为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1798件,参与法制宣传讲
课80余次。九三农场局律师事物所接受刑事被告人委托和法院指定,出席参加37件刑事案件
的辩护;接受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诉讼2件;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8件非诉讼案件的
调解;提供法律咨询233人次,代写各种法律文书115件。
五、公证事务
1955年,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处后,只设公证员1人,受理公证的种类和数量均极少。1
958年,伴随公证机构被撤销公证业务亦停办。
1981年,复设县公证处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依法受理各项
公证,当年受理国内公证3件、涉外公证7件,收取公证费105元。1982年,县公证处受理国内
公证16件、涉外公证5件,收取公证费285元。1983年,县公证处随着公证业务的扩大,开始
向公证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九三农场局始有公证业务。到1985年的3年间,县公证处共受理
国内公证667件、涉外公证45件、收取公证费12068元,为公证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22
6次;九三农场局公证处共受理国内公证2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