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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制度

第二章 兵役

第一节 制度



一、八旗制
八旗制由女真人的牛录制演变而成。“牛录”是女真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位,以血缘为
纽带,把同一氏族的人维系在一个集体内,每十人选一首领,称“牛录额真”(箭主之意)。
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努尔哈赤在“牛录制”基础上初建黄、白、红、蓝四旗。万历四
十三年(1615年),又增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皇太极天聪九年(1625后),增设蒙古
八旗。崇德七年(1642年),增设汉军八旗。每旗(满语称“固山”)下辖五参领(称“甲喇”)
,每参领辖五佐领(称“牛录”),每佐领额兵300人,每旗额兵7500人,设都统一人及副都统
二人统领。至康熙年间,佐领愈增已近二千,兵额仍为20余万人。八旗是兵民合一、军政一
体、平战结合的社会组织,兼有军事、行政、生产职能,平时生产,战时从征。旗民分隶各
佐领,男丁满15岁即在军籍,征调为兵者常至花甲之年方可退役,未被征调者须定期参加军
事训练,执行巡边等任务。因连年征调,战事频繁,八旗各佐男丁甚少,有时甚至有佐无兵

二、募兵制
民国时期,颁有《招募新兵条例》,改行招募兵役制。一般每年募兵1次,年满15~45岁
、身体健康的男子可应招为兵,以为职业,素有“吃粮当兵”之说。但政局动荡,募兵困难
,国民政府遂于民国21年(1932年)颁布《兵役法》,改行义务兵役制,时有“抓壮丁”之事
,因本地不久即沦为日本殖民地,未能真正实施。
伪满前期,伪满洲国军均由投降之旧军阀部队组成,仍实行募兵制,因遭到民众抵制,
兵员难以补充。
三、“国兵义务制”
1940年(伪满康德7年),日伪当局颁布《国兵法》,规定年满19岁的男子均有服兵役3年
的义务;因适龄男性人数较多,应征为兵者只占1/10,故又颁行《国民勤劳奉公法》,规定
适龄未征者(通称“国兵漏”)亦有3年“勤劳奉公”(后称“勤劳奉仕”)义务,编入“勤劳奉
仕队”,每年出义务工8个月,为日本侵略者修筑各种工程,有时也进行军事训练,以为后备
兵员。这对陷于水深火热之中的民众无疑是“雪上加霜”,故普遍遭到抵制,时有“抓国兵
”、“抓勤劳奉仕”的事件。
四、志愿兵役制
自中国工农红军建立起,广大人民群众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
座大山”,建立人民政权,踊跃参加人民军队,形成传统。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刚刚获得解
放的劳苦大众,为保卫胜利果实,解放全中国,积极报名参军。建国初期,将这种兵役制度
命名为志愿兵役制。县内有许多人志愿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抗美援
朝、保家卫国的使命。
五、义务兵役制
1955年,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志愿兵役制改为义
务兵役制,规定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在规定年龄内编入预备役
。但兵役负担甚轻,适龄青年中只有极少数人应征入伍,且国家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给予多方
优待,形成争相参军的局面。1978年以来,为保留部队骨干、提高战斗力和扩大兵员储备,
在坚持义务兵役制这一根本制度的前提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民兵和预备役相结
合的体制,使兵役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