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人口控制
第五节 人口控制
一、节制生育
1957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关于“除了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
稠密的地方,宣传和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和卫生部制定的《避孕及人工流产
办法》,县内开始提倡节制生育。但当时仅由妇幼保健站负责宣传教育和指导避孕,尚未引
起全社会的关注。
1963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的指示,县人民委员会在县乳品厂和城镇
街道进行计划生育试点,妇幼保健站开办避孕门诊、培训公社卫生院计划生育专业人员、免
费进行节育手术和提供避孕药具,是年已有21778人采取节育措施。1964年,计划生育工作全
面铺开,各级领导成员和广大共产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使节育工作深入开展。到1966年
的3年间,共有近7万人采取节育措施。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生育受到冲击,一度中断。1971年,社会秩序有所恢复,
为纠正生育上的无政府状态,重又提倡节制生育,至翌年,已有28497人采取节育措施。197
3年,根据省革命委员会的决定,县革委单独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全面推动节制生育工作,
到1976年,节育率已达82.4%,累计有147851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
1977年,县委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大力提倡“晚”(即晚婚,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
上结婚)、“稀”(两个孩子间隔4~5年)、“少”(每对夫妇只生2个孩子),节制生育的目标
更加明确。1979年,开始贯彻《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强化计划生育管理。1980年
2月,县委、县革委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将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一
个孩子”上来。是年9月,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
员的公开信》,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机构,把计划生育纳入重要工作内容,成为考核人员
、晋级、评模、分房等方面的重要条件之一,使节制生育有了组织保障。1982年,县委、县
政府再次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向336对夫妇颁发独生子女光荣证。1983年,贯彻《黑龙江
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建立公社、生产大队两级计划生育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千余人
,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始设技术指导站,有条件的公社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所,形成了县、社、
队三级计划生育工作体系;节育措施转向以绝育结扎、人工流产、放置或取出节育环四项手
术为主,只有不适于手术者才采用其他药具避孕,组织计划生育手术队下乡,采用“打会战
”的方法,扩大节育手术面。1984年,贯彻《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补充规定》,开始实行层层
签定计划生育责任状,建立对生育“二胎”的审批制度,把指标落实到人,按政策兑现奖惩
;在县级机构改革中,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定编19人,乡镇人民政府均
设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助理,强化了专门工作机构。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
指示,县委、县政府大力开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一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坚持
经济生产和人口生产一起抓,突出提高计划生育率和“拿掉计划外怀孕”,使计划生育率达
到70.1%,当年新生儿的一胎率达66.6%。
二、优生优育
1979年,开始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和“晚婚
晚育”、“优生优育”方针,普遍开展婚前检查、妊娠早期诊断、临产期保护、新法接生、
产后访视、育婴辅导等项业务;县妇幼保健站专设妇女保健科和儿童保健科,在开展正常妇
幼保健业务外,开始组织幼儿体检、病残儿童会诊等专项保健,是年仅儿童健康普查就达43
255人。1980年后,对农村妇幼保健人员和保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普及“儿保十会”常识,
共培训此类人员417人,形成了遍及全县的妇幼保健骨干队伍;在幼儿园和托儿所开展幼儿佝
偻病和肠寄生虫病专项检查,检查面达77.5%,对查出的病儿均投药治疗,非病儿则采取预防
措施,使入园入托幼儿的健康状况明显好转。1982年,开始实行独生子女优待政策,凡领取
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满14岁前每人每年发给保健费60元,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入学、就
医、招工、分房等均享受优先待遇;晚婚晚育并只生一个孩子的,产假适当延长,最长可休
假半年;对第一个孩子因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经批准可特许生育第二胎。贯彻上述
优生优育措施,晚婚和独生子女人数均占较大比重,幼儿患病率明显下降。
三、人口自然增长率
1949年建国时,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9‰,因处于生育高峰又不加控制,到1963年人
口自然增长率曾高达35.8‰。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1963年开始将人口增长列入国民经济计
划,通过节制生育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到196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回落到30.8‰。
“文化大革命”前期,计划生育受到冲击,人口一度失去控制。但1971年恢复计划生育
后,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节育富有成效,到197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已降至22.6‰。
1977年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加强,尽管人口死亡率持续下降,但人口自然增长率仍能
保持逐年降低的趋势。到198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已降至7‰,比建国初期降低22个千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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