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婚姻家庭
第六节 婚姻家庭
一、婚姻
长期以来,因对关系到人口再生产的婚姻状况不进行统计,故历史资料无考。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始有婚姻状况统计。
从上表数据中可以看出,女性结婚年龄早,在已婚人口中比重大,离婚后再婚的多。15
~64岁已婚妇女,平均每人活产子女2.55人,其中存活2.21人,一般生育率为84.2‰。
二、家庭
因婚姻、血缘、收养等关系而组成的家庭,早已成为人们的依托。在解放前,因生产力
低下,为求生存,形成了“四世同堂”、“家大业大”的传统观念和联合型家庭结构,较大
的家庭由十几人乃至几十人组成,平均每户人口较多。民国2年(1913年)户均人口为6.5人,
民国10年(1921年)为6.3人,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为5.3人。
解放后,随着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观念亦发生变化,家庭结构虽无根本性改变
,但由数十人组成的“大家庭”已不复存在,家庭户均人口呈下降的总趋势。因生存条件得
到改善,人口自然增长较多,年际间的变化很不平衡。1949年户均人口3.8人,1953年第一次
人口普查时增至4.0人,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又增至5.0人,1975年又增至5.2人。此后,
随着计划生育的深入开展,人口增长得到控制,户均人口始逐年下降。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
查时,家庭户占总户数的99.8%,家庭户人口占总人口的98.5%,户均人口回落至4.5人;家庭
每一劳动人口,抚养儿童0.7人,抚养老人0.1人。1985年,户均人口降至4.0人,下降的趋势
仍在继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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