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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族工作

第二节 民族工作



一、建立民族自治组织
1945年9月,在县民主大同盟的领导下,组建“朝鲜民会”,主持“朝鲜部落民”南迁等
事宜。1947年,“朝鲜民会”改为“朝鲜公会”,新建“回民联合会”,领导本民族群众参
加土地改革和发展生产。
1952年,报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将二区二十里村(今前进乡繁荣村)、北江村(今临
江乡达族村和北江村)、四区哈什太村(今联兴乡哈什太村)命名为达斡尔族自治村,实行民族
区域自治。1953年,在县城南郊建立回民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原
有的民族村和达斡尔族较多的地方均组建少数民族农业生产合作社;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新设腾克木鲁达斡尔族乡,下辖二十里屯、大石砬子、新华、祯祥计4个村屯。1958年,因
在反右派斗争中受所谓的“民族分裂主义集团”案影响,腾克木鲁达斡尔族乡在并乡时撤销
建制,其所辖村屯并入临江乡。是年,在“人民公社化”中,原有的少数民族农业社均改为
民族生产队。1964年,组建朝鲜、回民2个生产大队。1981年,复设达斡尔族生产大队。198
4年,改行乡村建制时,民族生产大队均改为民族村,时设临江乡达族村(即大石砬子达斡尔
族村)、墨尔根乡朝鲜村(即旭光朝鲜族村)、墨尔根乡回民村。
二、扶持少数民族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即对少数民族给予优待,扶持其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解
放初期,在征收公粮中,对少数民族减征30%;凡少数民族地区出现困难,政府都拨款拨粮救
济或下拨贷款予以扶持。1949年1月,在二区北江村始设公办达斡尔族小学。
建国后,少数民族学生一直享受免收学杂费优待。1952年,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开展互助
合作运动,建立互助组和初级社。1954年,在县第一小学始设朝鲜族教学班3个,增加民族教
育内容。1956年,从外地招进朝鲜族农民600户,到联兴乡试种水稻(因条件较差,试种失败
)。是年,组织回族小商小贩参加合作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职工。60年代初国民经济发生困
难时,县委、县人委每年都组织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和学校师生,到少数民族贫困队参加义
务劳动,帮助他们战胜困难;粮食部门对回族居民增加豆油供应量,对朝鲜族居民增加大米
供应量;商业部门向回族供应牛、羊肉和糕点食品,向朝鲜族供应绸缎、胶鞋、海菜、铁锅
等特需商品,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1964年,嫩江镇将63户无业的朝鲜族居民组织起来,
在县城西郊组建旭光朝鲜族大队,拨给耕地600亩,发展水稻、小麦、蔬菜等种植生产。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族政策受到严重破坏,原有的少数民族学校和教学班被改为
普通学校或撤销,生产亦受到严重影响,致使少数民族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普遍成为生产靠贷
款、生活靠救济、吃粮靠返销的“三靠队”。1974年4月,前进公社繁荣大队、联兴公社哈什
太大队和海江公社金星大队共有232户1090名达斡尔族社员,集体搬迁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
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巴彦公社定居。此次集体搬迁事件诱发的原因虽有不同,但最根本的原因
是党的民族政策遭到破坏,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较为困难所致。
1977年开始拨乱反正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专门
会议,讨论民族工作,检查民族政策落实情况,采取具体措施,扶持少数民族摆脱贫困,使
党的民族政策得到落实。1977年,复设朝鲜族小学教学班,举办首届朝鲜族运动会。到1978
年,政府共向旭光朝鲜大队投放大小拖拉机4台、大型农具1套、役马12匹、草绳机12台,投
放生产贷款15万元。进入80年代,开始向少数民族学生发放助学金,鄂伦春族中学生每人每
年140元、小学生100元,鄂温克族中学生70元、小学生10元,达斡尔族学校学生30元,以上
各族住宿生每年加发补助费16元,每个学生每年加发公用经费高中6元、初中4元、小学2元;
在招生、招工中,少数民族享受照顾10分的优待;计划生育实行特殊政策,人口较少的民族
特许生育三胎,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特许生育二胎。1981年,开始对鄂伦春族实行医疗费全
额补助办法;县食品厂复设回民糕点车间,生产清真糕点。1982年,在临江公社大石砬子大
队和前进公社繁荣大队复设达斡尔族小学。1982~1984年,共向少数民族供应平价名牌自行
车122台、缝纫机45台、手表30块。1983年,在县第二副食品商店内始设回民副食品门市部1
处。1984年,商业部门向少数民族贫困户赊销棉布和棉絮,共有2000人获得赊销商品,每人
赊销额45元,总额达9万元。1985年,为解决回民村人多地少、生产单一问题,政府给该村增
拨荒地3000亩,用于兴办家庭农场和发展畜牧业;批准朝鲜村在县城西郊经营砂场,以增加
收入。截止1985年,政府共下拨少数民族发展投资13.3万元,其中投放农用拖拉机2台、收割
机1台、播种机2台、其他大型农具7台;投放无息贷款4.5万元,扶持少数民族30户开展8个多
种经营项目;银行投放低息贷款4.5万元,民政部门投放救济款2.2万元,水利部门投放专项
投资7.5万元,使少数民族的生产条件得到改善;县民族事务委员会拨给回民糕点车间补助投
资1.5万元,改造生产设备;在政府的扶持下,县城内办起回民饭店9家、朝鲜饭店6家、回民
小卖店2家、回民修表店4家;少数民族经济有所发展,生活有所改善,民族素质有所提高。

三、培养少数民族人员
解放之初,各级中共组织和人民政府,就在党校和行政干部学校中设立民族班,县农村
干部训练班亦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将少数民族中的优秀分子选拔到各级
领导岗位,吸收少数民族先进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1949年,县内已有
少数民族党员23人,占党员总数的2.5%。1950年,县内共有少数民族干部20人,占1.7%。19
53年选举第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出少数民族代表4人,占3.2%。1960年,县第一届
政协委员中,有少数民族委员5人,占7.5%。此后,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等均逐年增加。到1985年,少数民族党员达221人,占2.5%;少数民族干部达235人,占4.
0%;少数民族县人大代表达14人,占3.9%;少数民族县政协委员达15人,占11.5%;少数民族
职工达759人,占县属职工总数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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