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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管理

第二节 劳动管理



一、调配
1950年,在县民政科内设专人负责劳动调配,受理招收分配干部、工人和承办调动手续
。1951年曾单设劳动科,翌年并入民政科。1957年,再度单设劳动科,翌年曾在劳动科下设
劳动调配所(1960年撤销)。此间,各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需增加人员的向县级政
府提报计划,经批准后,由民政(劳动)部门招工或调配临时工,固定职工调出调入由民政或
劳动部门接转关系。1953~1958年,共招收新职工7192人,接收分配转业军人541人,调动人
数无考。
1959年后,增加职工实行指标管理,是年嫩江专署下拨劳动指标250名,但上级下拨的劳
动指标不能满足“大跃进”形势的需要,是年招收新职工和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多达8088人,
翌年又新增9251人,1960年1~8月就调配劳动力3450人,1962年新招职工和转成固定工2161
人。此间接收分配复员军人和专业学校毕业生2371人,办理退职养老、退职、离职、精简辞
退等减少职工8988人,办理职工调动12641人。1963年曾设立劳动力服务站、生活服务站、生
产服务站(简称“三站”),劳动调配走上轨道,按劳动指标招收职工,到1965年平均每年招
收新职工319人,接收分配复员军人和专业学校毕业生158人,办理退职养老、退职、精简职
工186人,办理职工调动29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原有的劳动调配机构被裁撤,新增职
工亦无统计,管理秩序较为混乱,从现存的1973~1974年资料可见,每年平均新招收职工达
2187人,大大高于正常年份。1974年后,调配管理秩序得以恢复。到1976年的3年间,平均每
年招收及补充自然减员292人,复员军人及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接收分配、退休退职、调出调入
等日常调配均较为正常。
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后,县劳动科除设调配股外,复设劳动力调配站(后改为劳
动服务公司),劳动调配管理得到加强。1977~1985年间,平均每年招收职工及补充自然减员
845人,接收分配复员军人及专业学校毕业生385人,复工复职16人,办理离退休336人,办理
调动1744人。
二、工资
解放初期,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供给制”,按职级和规定标准供给
衣服、鞋袜、日用品和主副食品,其家属亦按职工级别定量供给主副食品、煤和棉布等生活
用品。企业职工实行计时或计件工资制。
1950年,将“供给制”改为“工薪分制”,按职务核定工薪分,按每一工薪分同混合粮
、白市布、豆油、海盐和煤的固定交换量,参照各月市场价格折成货币发给职工。1952年全
面调整工薪分发放标准,职工年平均收入达到513元,比1950年的431元增长19%。
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将工薪分制改为等级工资制,改革后,职工年平均工资增至534元
,比改革前提高4.1%。1959年,为8%职工上调工资。1963年,为40%职工上调工资。1964~1
966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曾实行“综合奖”(1973年后改为附加工资,后在工资调整中抵冲)。
1971年进行低工资调整,凡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1966
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均上调一级工资。1977年,为40%低工资职工调整工资。1978年,为
2%职工进行奖励性调资,企业开始加发奖金。1979年,再次为40%职工调资。1981年,教育、
卫生部门进行工资普调,机关及事业单位开始发放一次性的年度经费节约奖。1982年,机关
、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普调。1983年,企业进行工资普调。
1985年,教育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先后进行工资改革,将等级工资制改为结构工资制,
是年职工平均工资增至1024元,比1949年增长1.7倍,比改革前的1984年增长11.8%。
三、劳动保险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后,县工会对劳动保险加强管理,全
民所有制企业先后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其主要待遇有:职工医疗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病休
期间发给一定数额的工资,职工因公负伤工资照发并由企业负担治疗期间的膳食和路费,职
工退职养老发给养老金,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费
由职工所在企业负担50%。1956年,国家颁布《女工保护条例》后,女职工开始享受经期、孕
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待遇。此后,干部退职养老按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
门审批,工人退职养老由政府劳动部门审批,退职养老期间仍由原工作单位管理和照料生活
。1966年,职工退职养老改为退职休养,发给退休工资。1981年,始行离职休养制度,凡建
国前参加工作并实行供给制的人员可享受离休待遇,工资照发。1983年,扩大离休范围,凡
抗日战争期间及此前参加革命者,在原工资基础上加发一定数额的工资。1985年,县属单位
劳保福利费开支已达629.3万元,比1978年的188.2万元增长2.3倍。
四、安全监察
1956年,开始贯彻《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
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安全生产管理逐步加强。1958年,始对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检验,
是年检验蒸气锅炉12台、热水锅炉8台。1963年,始对锅炉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者发
给《司炉证》,逐步实行无证者不得上炉操作。1971年,县劳动部门开始配备专职安全监察
人员,负责宣传安全法规,对锅炉进行检验登记,培训司炉人员,核发有关证照和查处事故
。1978年,科洛公社社办工业自制“土锅炉”发生爆炸事故,致伤9人,其中有1人抢救无效
死亡,为县内最大的锅炉恶性事故,安全监察部门及时进行查处并通报全县,此后再未发生
此类事故。到1985年,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已增至3人,累计举办司炉培训班18期,培训3992人
次,核发《司炉证》2560件;平均每年检验锅炉75台,其中:发现重大隐患5件、排除重大隐
患2件、降压使用锅炉3台、停炉检修2台、报废5台;是年,正在运行的锅炉达252台(蒸汽炉
93台、热水炉159台),均有检验合格证,在岗的810名司炉均持有《司炉证》;先后查处恶性
事故2起、重大事故6起、一般事故12起,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再未发生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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