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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优抚

第五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优抚



一、拥军优属
拥军优属活动始于人民政权建立之初。解放战争期间,县内有数以千计的青年参加人民
军队,有数以百计的群众到前线参加战地勤务。为支援前线,人民政权始对军属、烈属实行
优待政策,使在前线作战人员免除后顾之忧,还发动群众做军衣、军鞋、晒干菜、慰问子弟
兵。此间,共做棉衣1400件、棉鞋1358双、单鞋11770双、鞋垫3000双、针线包10000个、晒
干菜8450公斤;每逢年节,地方政府均开展慰问活动,组织军民联欢,走访军属烈属,形成
惯例。到建国前夕,县内共有烈属7户、军属102户、残废军人8户、复员军人70户,享受优待
的为134户,占72.8%,其中:代耕户56户4300亩耕地、助耕户78户5430亩耕地,另发救济衣
物3400件、烧柴134车、白面2000公斤、猪肉1000公斤、粉条1500公斤。1949年,县人民政府
在城内北花园新辟烈士陵园,占地1.8万平米,安葬烈士173名。
1950年开始抗美援朝后,县内共有320名青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鲜参战,有2200人
赴朝参加战地勤务,各界群众捐献购买飞机大炮款34340元,做军被1400床、军衣1200件、军
鞋2200双,送干菜11818公斤、白条鸡220只、慰问款1605元,为志愿军伤病员洗衣服35610件
。是年,根据政务院的规定,始对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荣复军人等优抚对象,在银行贷
款、办理租借、购买物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权,实有困难者医疗费可酌情减免;军烈属赠挂光
荣匾,对功臣家属由政府贺功贺喜,节日走访慰问;优抚对象中的先进人物选为人民代表或
政府委员,形成全社会拥军优属的局面。1951年,农村享受优待的达478户,占农村优抚户的
56.4%,除代耕、助耕外,发放优待粮3236公斤、棉布311公尺、棉花3公斤。1954年,农村享
受代耕优待的为315户,共发放烈士抚恤金4394元、残废金73015元、烈军属补助费11493元。

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将代耕助耕优待改为优待劳动工分,优待对象每年每户由集
体补助劳动工分500、800、1000分不等,年终参加分配,使之达到当地中等家庭的收入水平
;是年,民政部门向1188户优抚对象发放生产、生活补助费24410元。1962年,对在乡残废军
人重新评定,改为现金抚恤,平均每人每月8~10元,全县每年实支86400元。1964年后,对
优抚对象中的无依无靠者和特殊困难者,除集体优待工分外,国家发给定期定量补肋,农村
每人每月6~7元、城镇每人每月8~10元,贫困地区可以略高于以上标准,全县每年实支238
00元。到1966年,全县共有优抚对象4342户,农村按规定优待工分25.2万分,折合人民币6.
3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优抚的正常秩序被破坏,有的优抚对象蒙受不白之冤,应享受
的优待不能兑现;但因长期以来已形成拥军优属传统,多数地方尚能按群众优待政策办事,
到1976年县内共有优抚对象11577户,农村优待工分达27.5万分,折合人民币6.9万元。1978
年,为贯彻优抚政策,清除“文化大革命”的消极影响,县民政部门抽调上百人对优抚对象
进行普查登记,摸清了底数,使受迫害的优抚对象重新享受优待权利;是年,在长福、海江
、科洛公社正式建立烈士墓地,由政府拨款,对原有的22座烈士墓重新整修。此后,拥军优
属不断加强,每逢建军节、春节和元旦,县党政领导机关都举办军政军民座谈会、联欢会,
走访部队,慰问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1982年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将优待工分改为发放优待金,现役军人家属每户每
年发给优待金400~450元,其他优抚对象每户每年发给优待金50~150元。1985年,县内有军
属266户优待金额为10.6万元,其他优抚对象750户优待金额为11.5万元;由民政部门定期定
量补助的烈属、牺牲人员家属、失踪人员家属、残废军人、老复员军人1040人,实支补助费
13.4万元。
二、复转军人安置
1949年10月,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荣军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今九三农场局
驻地新建伊拉哈荣军农场,由荣誉转业军人近百名组成第一批建场队伍,为县内接收、安置
荣誉转业军人之始。1950年,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复员、转业制度,县人民政府始设复员转
业军人接收安置机构。是年,县属单位接收安置44人,其中安置在县城11人、农村33人。19
52年3月,东北军区解放三团集体转业,分配到国营九三机械农场300人,此后亦有成批官兵
转业来九三垦区从事农垦。到1955年,县属单位先后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465人,其中安置
在县城301人、农村164人。对安置在农村的复员军人,政府帮助他们解决耕地、住房、口粮
及婚姻、医疗等方面的困难。
1955年,颁布兵役法后,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复员、退伍军人统由应征地负责
安置,贯彻“从哪来,回哪去”的原则,入伍前为城镇非农业人口的仍回原地安置到全民所
有制单位工作,入伍前为农村人口的仍回乡务农、对有实际困难者给予优待。1957年前,接
收安置的均为志愿兵复员人员,此后,接收安置的绝大多数为义务兵复员人员。到1966年的
10年间,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071人,其中1958年140人(安置在城镇40人、农村100人)
,1966年340人(安置在县城110人、农村23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
军人2300人,其中回乡务农的占60%;此间,入伍前为农村人口的亦有一部分人安置在国营农
、林、牧场。1980年后,入伍前为城镇非农业人口的改由家长所在系统包干安排,从而基本
解决了因人员超编复员退伍人员难以安置的困难。1982年后,部队开始重视培养“军地两用
”人材,使有些复员退伍人员掌握一定专业技能,在接收安置中则注意“专业对口”,进行
适当调整。到1985年的9年间,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2708人,其中当年安置455人(城镇1
85人、农村270人);在1982年以来的复员转业军人中,具有专业技能者达301人,占同期安置
人数的19.3%,均做适当安置。此间,对在部队立功受奖者,予以优先安置,给予照顾;对在
部队犯有错误的人,区别情况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