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救济
第二节 救济
一、灾害救济
清代,墨尔根地区多次发生洪、旱、霜、冻、虫等自然灾害,因属“八旗”之地,清廷
有所优待,每逢重灾之年官府常减免钱粮或拨钱粮赈济。据现存资料,已知拨银13万多两、
拨粮2.5万石,减免官粮1.7万石。民国历时较短,亦发生过自然灾害,地方政府有时也拨专
款赈灾。民国13年(1924年),县内发生自然灾害,黑龙江省公署下拨江钱20万元用于救灾。
此前,因为官清廉者甚少,层层盘剥,救灾钱粮难以全部用于救灾。伪满时期,日本侵略者
一味掠夺,伪政权又听命于日本殖民者,虽常遇自然灾害,但日伪当局从不过问。
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灾害救济极为重视,尽管国家财政困难很大,仍拿出
一定财力用于救灾,在救灾经费管理上强调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效果明显。1946年人
民政权巩固后,便对农户遭灾给予救济,一般农户受灾向政府报告均能得到救灾款或救灾粮
,县、区两级干部通常深入到受灾户,协助其进行生产自救。建国初期,每年用于临时救灾
的款项都在11万元左右,占国家下拨民政事业费的10%。1954年,农村发生洪、旱灾害,受灾
农民9794人、农田22.6万亩,省民政拨给救灾款39.5万元、救灾粮17.3万公斤、棉衣192套、
棉鞋120双、棉帽900顶,县人民政府下拨救灾粮17.6万公斤,还组织1100名劳力到内蒙古自
治区牙克石林区从事副业生产,开展生产自救活动。1955年,县内有3个区6个村的1256户受
到风灾、涝灾危害,成灾农田38490亩,县人民委员会下拨救灾款4.8万元、救济粮6.3万公斤
,投放贷款39万元,使受灾户得到妥善安置,同时组织灾民开展运输、采集等副业生产,增
加收入2.5万元。实现农业合作化后,贯彻“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
要的救济”的方针,逐步形成全社会救灾的局面。1956年,发生旱、虫、冻灾,成灾农田达
4.6万亩,县民政部门下拨救灾款4.3万元、医药费1万元、口粮17.5万公斤、棉衣2300套,同
时组织生产自救增加收入24万元。1966年,塔溪公社有3个生产队遭到龙卷风袭击,伤54人、
倒房188间、农田成灾1789亩,还损失粮食、钱物、畜禽若干;民政部门下拨救灾款0.2万元
、棉布750公尺、棉花100公斤,粮食部门下拨白面1500公斤,金融部门投放资金0.4万元,县
人委借给粮食0.4万公斤,供应建材和饲草若干,使受灾户得以度荒。是年,县内发生粘虫灾
害,遍及10个公社382个生产队,农田成灾31.8万亩,县委、县人委组织全县人民下田灭虫,
仅用10天时间,人工扑灭20万亩,药剂扑杀11万亩,消灭了虫害,保住了收成。1981年,发
生洪涝灾害,有2.6万户受灾,淹没农田38.7万亩,冲毁房屋401栋,省民政厅下拨救灾款33
万元、扶贫专款5万元,县财政拨救灾款5.6万元,社会团体和各界群众捐献钱物若干。1984
年春,嫩江发生凌洪灾害,沿江7个村屯940户受灾,沈阳军区空军派直升飞机前来抢险,驻
嫩的总后勤部基地、福州空军、昆明空军农场支援面粉2.5吨、粮票588公斤、棉军装150套,
各界干部群众捐献烧柴、钱款若干。是年夏季,骤降暴雨,江水上涨,有3个林场、42个村屯
计7893户受灾,公路、桥梁、通讯线路、房屋均有损坏,省和地区民政部门下拨救灾款65万
元,保证了度荒。1985年5月,发生罕见的冻害,波及365个村屯计4.4万户,已下种的农田成
灾33.7万亩,县政府紧急筹集救灾款5万元,县民政部门拔款3万元,农业银行投放贷款7万元
,调入早熟大豆品种15万公斤、油菜种子4万公斤,抢运至灾区,赶在“芒种”节令前毁种1
0.5万亩、补种13.9万亩,秋后获得丰收。
二、社会救济
解放前,除清代对八旗人有所优待外,无社会救济之举。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对孤、残和贫困人员给予救济,使之能够维持正常生活。建国前
,人民政府采取临时救济办法,不定期的发放救济款。建国初期,县民政部门每年发放社会
救济款都在7万元左右,相当于年度民政经费的6%。1954年后,社会救济由临时救济改为定期
定量补助。是年,县内实有社会救济对象25户45人,每人每月发给救济款5~7元,全年近万
元,临时投放救济粮13.5吨;支付临时补助、死亡补助、遣送自然流动人员等费用0.3万元;
对农村困难户,由县、区、村给予救济,达5.5万元。1956年,县人委制定社会救济办法,除
定期定量补助外,对城乡临时困难户每次发放补助费10~30元不等,对离婚后无依无靠的发
给基本生活费,对过往灾民发给路费和在途饮食费,每年此项支出为10万元左右。1958年,
在“大跃进”中,民政部门会同嫩江镇人民公社在县城建立12个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其中:
自行车修配、洗染、木工、缝纫、针织、切面加工等小工厂9家,蔬菜供应点1处,修鞋小组
2个,共安置人员49人,其中社会救济对象29人,占59.2%,对改善社会救济户的生活起到一
定作用。1963年,正值国民经济调整初期,县财政下拨救济款6万元,银行投放贷款19.5万元
,帮助贫困群众恢复生产,首次将救济和扶贫结合起来,效果较好。1964年7月,县人委进一
步完善社会救济办法,凡无依无靠、生活困难的孤、老、残、幼或人口多而劳力少、需连续
救济超过半年以上者,均可列入定期救济户;一般困难户或因意外变故发生困难者,可给予
临时救济,一般每次10~20元;当年社会救济支出为12万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原有
的社会福利企业被迫停办。1972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始对1961~1965年精减下放的老职工
(指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由民政部门按本人原工资的40%发给救济费
,医疗费报销2/3,县内共有72人享受此项救济,每年支出2.2万元。
1983年后,社会救济由单纯发放款物转向以扶贫为主,以提高自强自立能力尽快脱贫。
是年,民政部门投放扶贫周转金5万元,在县城兴办社会福利站,下辖饭店、茶社、花圈销售
部计3个营业点,安置社会救济对象24人;在农村投放扶贫周转金5.5万元,扶持贫困救济对
象234户,当年脱贫178户,占扶持户数的76.1%。1984年,共投放扶贫周转金14.2万元,对分
布在16个乡镇79个行政村的298户救济对象予以扶持,当年有245户脱贫,占扶持户的82.2%。
1985年,共投放扶贫周转金50万元、贴息贷款40万元,新建扶贫煤矿1处,安置社会救济对象
52人,当年全部脱贫;有125户235人享受定期定量救济,有9户23人享受临时救济,民政部门
发放救济费6万多元;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社会救济人员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