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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老弱残抚养

第三节 老弱残抚养



一、农村“五保”
建国后,始有老弱残的社会抚养,从根本上消除了旧社会孤、残、老、弱饥寒无人问、
生死无人管的现象。建国初期,对农村的孤、残、老、弱者,除由民政部门发给社会救济款
物外,所在村屯为其代耕农田,使之生活有所保障。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贯彻《农业
发展纲要》(即“四十条”),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内老、弱、残、幼人员的吃、穿、住、医、
葬(幼年为“教”)实行“五保”,自此,合作社按略高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原则,提供各
项保障,所需费用由公益金中列支;是年,共有抚养对象215人,均得到较好的抚养。1960年
,县内共有“五保”对象278人,所在生产队因人制宜进行抚养,具有一定行动能力者安置做
更夫,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食其力,减轻集体负担,此类人员有32人,其余246人全部由生产
队抚养。此后,农村“五保”抚养较为稳定,所有“五保户”均各得其所。1984年,农村已
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老弱残人员的分散抚养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为认真贯彻政策
,开始实行村屯分散抚养与敬老院集中抚养相结合,逐步向集中抚养发展。到1985年,农村
共有“五保”对象562人,其中由村屯分散抚养的394人,占抚养对象的70.1%。
二、敬老院
1958年,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嫩江镇、丰收(今海江镇)2个人民公社各建
敬老院1处,集中抚养孤残老人35人,为县内最早的敬老院。当时,敬老院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负责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日用物品统一供给,医疗保健统一安排,日常活动提供方便,
抚养费用按属地分别解决,农村老人由所在社队集体负担,城镇老人由民政部门负担。1964
年,县内敬老院增至8处,收养孤残老人110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会秩序大乱,敬
老院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困难,已无法维持,先后停办,院内老人只好返回原地分散抚养。
进入80年代,农村普遍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到1983年,集体经营普遍转变为家庭经营
,给老弱残人员的抚养带来许多新问题。为适应新情况,敬老院集中抚养再度兴起。1984年
,伊拉哈、海江、前进、长福等农村乡镇,自筹部分资金,县民政部门投资5万元,建起4处
敬老院,形成了敬老院集中抚养与村屯分散抚养相结合的局面。1985年,敬老院迅速发展,
已增至12处,比上年增长2倍,敬老院收养老人达到168人,占抚养对象的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