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移民安置
第四节 移民安置
一、解放前移民安置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恢复元代驿道,在墨尔根境内设驿站7处,从云南原吴三
桂部下集体移民210人来此充作站丁,站丁均携眷而来,移民总数近千人,为本地最早的移民
安置。后又增设官庄15处,每处配备壮丁10人,均属内地移民或从各处官军中抽调善农垦者
携眷来此,专事屯垦。嘉庆17年(1812年),墨尔根试行招佃试垦试种制度后,采取较为灵活
的政策,在开荒当年每人(含家属)每月补助粮食二斗四升九合,未成年者减半,每开垦6亩(
折合今5.5亩)土地,给种子二斗,吸引内地移民来此,民户数量较前增长16%。光绪三十一年
(1905年),冀、鲁、豫、辽、吉等贫民开始迁居墨尔根,组建民屯,领荒垦殖,至光绪三十
四年(1908年),民户已增至1855户7969人,比嘉庆年间增长32.5%,其中大部分为移民。
民国时期,地方当局虽一度宣传“拓垦实边”,但因政局动荡,未能实施,有来嫩落户
者皆属自然流入人口。
伪满时期,日本侵略者为巩固殖民统治和掠夺财富,于1936年(伪满康德3年)始在县内设
置“开拓团”,从日本国内移民来此,既从事占地垦殖,又开展军事训练,以备补充侵略军
。2年后,在强制实施“坚壁清野”中,集体迁来大批朝鲜人,组建朝鲜“部落”。到1940年
(伪满康德7年),县内已有“开拓团”11个、“朝鲜部落”4个,分布在28处,总人数达6551
人。日本侵略者对“开拓团”给予特殊优待,可以强行圈占土地,配备农业机械,集体建设
房屋,拨给必要的设施和物资。
二、建国后移民安置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为加速边疆地区的开发建设,在兴办国营农场的同时,组织移民来
此落户。1950年,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关于妥善安置移民开荒生产的决议》
,省人民政府颁布《安置移民暂行办法》。
1952年,首批移民418户2000多人由山东省迁入,分别安置到4个区25个行政村,参加开
荒生产。国家对移民发给安家费,向每个劳力投放无息贷款折粮5吨,每户开荒30亩后,每个
劳力另拨给8个月口粮。1953年,接收第二批移民,其中热河省131户373人、其他省份81户2
40多人。1955年,接收第三批移民,其中山东省376户1500多人、散来移民810户3600多人、
齐齐哈尔城市移民211户600多人、动员县城浮闲人员下乡41户200余人。1956年,接收山东省
日照县青年垦荒队315人。政府将第二、三、四批移民安置在伊拉哈、前进、长胜(今海江)、
科洛区的34个村屯,新建日照、华声2个移民新村,共下拨安置投资和贷款360多万元,新建
住房330栋,购买胶轮、栽胶大车171台、役畜883头、新式农具20套、种子和口粮1500余吨、
饲料饲草720多吨。至此,县内共接收外来移民2315户9128人,成为开发和建设嫩江的一支重
要力量。此后,由内地统一移民停止。1962年,为克服国民经济困难,根据国家统一安排,
开展压缩城镇人口工作,县内共动员4221人下乡务农,均由政府拨给安家费,接收单位协助
解决具体困难,使之得到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