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社会收容
第五节 社会收容
建国后,始有社会收容,对盲目流入人员进行收容、遣送或安置。1952年,始设收容机
构,当年收容15人,有的遣送原籍,有的在县内安置。1955年,流入灾民845户达3800多人,
县人委设立灾民安置办公室,主持收容安置工作,其中大部分作为散来移民处理,被安置在
农村参加开荒生产,其待遇与移民相同。1957年,收容外地盲目流入人员694户,县民政部门
下拨38920元安置费,将其安置到县内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60年后,灾民和盲目流入人员剧
增。翌年,改设收容遣送站,全年收容780人,全部遣送原籍。1963年,收容865人,安置在
县内农村的6人,其余859人遣送原籍。1964年,为适应大办商品粮基地的形势,解决地多人
少的矛盾,统一安置自然流入人员5768人,只将不适于安置的165人遣送原籍。“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收容遣送工作被迫停止,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盲目流动人员滞留,得不到处理,
助长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收容工作得以恢复,但因贯彻改革、开放
方针,经济形势日趋好转,灾民大为减少,收容对象多为残疾人、呆傻人和游手好闲的“惯
流”,为数已经不多。1984年收容惯流、呆傻人314人,1985年收容107人,全部遣送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