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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群众自治组织

第六章 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第一节 群众自治组织



一、城镇居民委员会
1956年,嫩江镇将原有的5个街公所改建为10个街道居民委员会,下设101个居民组,19
62年后改设6个街道居民委员会90个居民组。此时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尚属镇人民委员会的派
出机构,街道干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除承担基层政权的职能外,还担负调解民事纠纷、
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共事务、反映居民意见等群众自治管理的职能。
1962年,九三乡(驻九三农垦局)始设5个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居民担任,不发给
报酬,为县内最早的居民自治组织。1966年,嫩江镇将6个街道居民委员会改为街公所,在街
道以下组建21个居民委员会,由居委会直接管理各居民组。居委会设主任1人,由居民担任,
每月由县财政拨给岗位补贴16元。1976年,嫩江镇内的居委会增至28个。1978年,九三农场
局驻地的居委会增至16个,居委会主任每月发给补贴6元。1980年,多宝山铜矿驻地始设居委
会4个,居委会主任由居民担任,每月发给补贴19.5元。此后,居委会由居民选举产生,除设
主任外,增设治安保卫委员会,其成员由居民选举,不发报酬。到1985年,全县共有居委会
58个,下辖居民组390个,其中:嫩江镇内居委会38个、居民组378个,九三农场局驻地居委
会16个(不设居民组),多宝山铜矿驻地居委会4个、居民组12个;居委会主任补贴均有所提高
,嫩江镇为每月35元,九三农场局为每月39元,多宝山铜矿因改用固定职工其工资均在百元
以上。
二、农村村民委员会
1946年6月,土地改革开始后,各村陆续建起农会,一般设主任、文书各1人,均由本村
农民担任,不发给报酬。当时强调“一切权力归农会”,既行使村级政权职能,又是农民自
我管理的群众组织。1948年2月,完成平分土地后,开始组建村政府,农会自行消失。
1966年12月,系统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基本结束时,在农村生产大队建立贫下中农协会
,为贫农、下中农的群众组织。1979年,贫下中农协会撤销。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五届五次人大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以下实行
乡镇体制。据此,1983年在霍龙门进行人民公社改建乡人民政府的试点,将原有的生产大队
改为行政村,每村组建1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
群众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
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委会由村民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视规模大小分别由7人、5人、3人组成,一般设主任、治保主任、会计、调解委员、妇女委
员等职,按规定由村委会发给定额补贴。1984年,县内所有农村人民公社均改为乡(镇),以
原生产大队为基础,按规模适当调整组建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增至318个,较大的村下设村民
组。1985年,县内共有村委会319个,其中:由7人组成的30个,由5人组成的166个,由3人组
成的12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