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执法
第五节 行政执法
一、草原执法
1985年10月,畜牧总站内增设县草原管理站。1989年 5月,草原管理站更名为草原监理站,
在8个乡招聘了专职草管员,6个乡落实了兼职草原监理员。县有2名专职草原监理,2名兼职草
原监理。1996年,县草原监理站人员达 7人,19个乡镇场均落实了专职草管员。草管员隶属当
地畜牧兽医综合站管理。
1986~1995年,草原以村为单位实行集体承包,由县政府发放《草原使用证》。1996年,
按照中央、省、市把草原承包到户的要求,进行了草原管理使用体制的改革工作。确定了草原
承包权属、形式、年限和价格。 依据 1986年草原详查图,划清乡与乡、村与村的界限,发放
《草原使用证》,确定使用权。草原承包形式,山区乡镇草原面积大,对距村屯较远的草场面
向社会,本着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承包。平原乡镇草少畜多,承包时在平等条
件下优先承包给养畜大户、专业户(养牛、养羊、养马、养鹅)。承包年限本着有利于草原建设,
能够调动草原承包者投资改良建设草原积极性的原则,放牧场承包年限为30年。承包价格一般
草场每亩承包价格为 3元,其中,草原管理费每亩为0.5元,草原承包费每亩2.5元。由于草原
承包期限长,考虑物价上浮或下跌的因素,全县规定每5年调整1次承包价格。草原承包工作在
白云乡、新胜乡试点的基础上形成了草原承包方案。
至2000年末,全县累计承包草原2万公顷,签定草原承包合同2 010份。草原承包费按四、
三、三分成,即村留四、乡留三、上缴县里三。承包费实行村有、乡管、县监督的管理办法,
本着取之于草,用之于草的原则,承包费做为改草基金,以周转金的形式扶持承包户对草原进
行改良和建设。
为了加强对草原的管理,对毁草开荒案件进行认真查处。 共查处毁草开荒案件160起,毁
草面积627.2公顷。
二、防疫执法
1985年,县政府转发了《关于贯彻防疫条例的实施意见》。在农贸市场发布了《关于加强
畜禽及其产品检疫的通告》。这些相应地方法规,有力保证全县畜禽防检工作的开展。1986~
1988年,全县畜禽防疫经省、地联合检查组验收,猪、禽防疫密度均超过省规定的指标。死亡
率低于省规定指标,连续3年被省畜牧局评为猪禽防疫先进县。
依法对农贸市场的畜产品进行检疫,仅1989年全县就有 5个乡镇开展了农贸市场检疫业务,
到2000年末,全县19个乡镇(场)均开展了农贸市场检疫业务。
为具体贯彻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国家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
管理的规定》和省政府(89)43号文件,对从事畜禽及其产品屠宰、加工、销售、仓储、中转的
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经营者,进行整顿、审核、发放兽医卫生合格证,工商部门发放经营执
照。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后,县畜牧部门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畜牧目
标管理,加强了县、乡、村防疫体系建设和甚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动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双
轨责任制”,加强了对各级动物防疫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强化了动物疫情管理和疫情监测工
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和
实施强制免疫。全县以猪瘟、鸡新城疫及国家重点控制的动物疫病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地开
展其它动物疫病
的防治工作,严防新发动物疫病传人嫩江县。大力推行科学的免疫程序,保持畜(禽)群经
常处于较高水平的免疫状态,防止了重大疫情发生。大牲畜、猪(羊)、禽的死亡率分别被控制
在1%、5%、13%范围之内。 1999年,嫩江县接受省考核验收工作组考核验收,被省畜牧局评为
1999年度动物疫病防治先进县。
三、条例执法
《黑龙江省乡(镇)综合服务管理条例》发布以来,对乡(镇)综合站实行以“条”为主,
“条块”结合双重领导。1995~1998年间,县畜牧局与10个乡(镇)党委、政府共同研究决定调
整了综合站领导班子,围绕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需要创办了实体项目,有养猪、养肉鸡、
养肉牛、养羊、养肉狗示范项目。创办“小农场”、药械店、饲料销售店、畜产品购销、房屋
出租等实体。乡镇综合站由基础建设薄弱、服务功能低向基础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强转变。到
1997年末,19个乡镇(场)都建立了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在乡镇综合站“三定”工作中新增了
事业编制和经费,配备了技术人员。为提高从业人员技术素质,与东北农大联办畜牧兽医大专
班。到1999年末,已有58人获得大专文凭。
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
禽条例实施细则》。1986~1999年,大力推广人工冻配改良技术,1999年末,全县已在县城及
1O个平原乡镇建立16个标准化人工冻配站点,1处肉羊鲜精人工配种点。 对全县养种畜产养的
种畜进行鉴定,核发种畜合格使用证。到1999年末,核发种公猪合格使用证50个。对县城内的
嫩江县华谊经贸公司孵化厂、嫩江县公路管理站家禽孵化厂、个体办的腾飞孵化厂进行管理,
核发了生产经营许可证。
1987年认真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对城镇内的嫩江县畜禽技术服务站、奶牛管理站、
兴旺兽医店、县兽医院及19个乡镇(场)综合服务站、村级畜牧兽医服务室所经营使用的兽药及
兽药添加剂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的突击检查,对检查出的假药及过期失效药品一律销毁,对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经济处罚、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2000年4月,对县城4家经
营使用的兽药进行突击检查,查出过期失效药及假药共30余箱,价值合人民币6 000多元。
对查出的假药及失效药品当场予以销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白1998年1月1日实行以来。全县按《条例》要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
筹资、选址,先后在县食品公司及7个乡镇建立了生猪屠宰点。 生猪定点屠宰杜绝了私屠滥宰
造成的环境污染,防止了病害肉流入市场,使人民吃上了放心肉。1985年,制定了《嫩江县草
原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在塔溪乡、长福乡进行了草原承包试点,制定了《嫩江县草原承
包责任制试行办法》。
1986~1990年,全县19个乡镇(场)、320个村,落实了草原承包责任制,承包草场面积9.4
万公顷,其中,以统管分用形式的 305个村,面积9.27万公顷;养畜产分管分用形式的15个村,
承包面积1 333.33公顷,发放草原使用证277个。查处毁草开荒挖垡子等毁草案件346起,其中,
开荒250起,毁草面积160.23公顷;挖垡子96起,挖垡子3.8万块,已结案336起,罚款5 980元,
并责令种草恢复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