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产捕捞
第三节 水产捕捞
一、自然捕捞
1950年成立了捕鱼组,1954年成立渔业合作社。捕鱼人员达 120余人,沿江兼业捕鱼人员
有 500余人,在嫩江、门鲁河、科洛河及沿江泡沼使用拉网和各种规格的挂网等渔具从事捕鱼
生产,年捕捞量300吨左右。历史上最高捕捞产量出现于1952年,是664吨。最低产量出现在1974
年,年捕捞量仅 28吨。进入80年代后期,捕捞产量稳定在百吨左右,2000年的捕捞产量为161
吨。
渔民的作业渔具有梁子、苇箔、张网、拉网、淌网、冰下张网、旋网、花篮子、鲶鱼囤等。
其中,尤以拉网、淌网、挂网最为普遍。渔船有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两种。
每年的 1月前后是使用各网和梁子作业集中的季节。在江河解冰跑冰排时,水温低,鱼类
经过越冬消耗活动能力弱,比较好捕。俗称打稳头鱼。桃花水下来后,利用鱼类产卵洄游的习
性,进入春季明水期捕鱼生产。秋季利用鱼类越冬洄游的习性进行秋季明水期捕鱼生产。全县
的渔民捕鱼多为明水捕鱼,也有少数冬季捕鱼作业。
自70年代开始,由于捕捞强度加大、江河水域污染严重、开荒扩种等原因,年产鱼量和鱼
的质量大幅度下降,人们捕到的只是经济价值较低的银鲫、银鲴、马口鱼等,个体重量十几个
才0.5公斤,最大个体也不足4公斤。
二、渔政管理
为了保护重要的水生动、植物的产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及繁殖生长场所等,国家规定
了禁渔区和禁渔期。 按照规定,嫩江县的常年禁渔区为铁路桥梁、跨江公路桥梁上下游各500
米干流水域。嫩江县的禁渔期(1982~2000年)为每年的5月25日~7月10日,计47天。在禁渔区
和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为了保护和增殖鱼类资源,根据《渔业法》,黑龙江省水产局
于1999年 4月21日印发了《黑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问题的规定》。按照《规定》,嫩
江县应予保护的鱼类资源品种及最低采捕标准为:哲罗鱼、细鳞鱼、狗鱼、草鱼、鳙鱼、鲶鱼、
黑鱼、鱤鱼均为33厘米;
鳜鱼、鲤鱼、乌苏里白鲑均为25厘米;江鳕、蒙古红鉑鱼、红鳍鉑鱼、唇鲋鱼均为19厘米;
鲫鱼、花鲭鱼、东北雅罗鱼均为15厘米。《规定》还禁止毒鱼、炸鱼、非法电力捕鱼及使用大
钩(快钩、滚钩)、密眼箔、土梁子、须笼、鱼叉、鱼罩、鱼鹰等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渔具及捕
鱼方法。还对渔具作业类型、渔具数量及最小网目尺寸做出了详细规定。为了保护嫩江县的渔
业资源,于1999年 9月24日印发了《嫩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嫩江县域江河使用大型网具、
坝梁子等捕捞鱼类的通知》,规定:自1999年11月 1日起,严禁使用拦江(河)张网、坝梁子、
袖子网等破坏幼鱼资源的捕鱼设施。
嫩江县水产局承担着全县19个乡镇的渔业资源开发管理和渔政执法检查,负责管理和发放
捕捞许可证,渔业法规宣传培训,禁渔期执法和案件处理工作。在嫩江境内作业的渔民,必须
向嫩江县水产局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同时必须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
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嫩江县水产局1996~2000年,先后举办
《渔业法》培训班 5期,培训人数405人次,发放禁渔期通告500份,广播播放录音65次,出动
宣传车 80次,发放捕捞证235本,出动检查700人次。2000年,出动执法检查47次(其中禁渔期
出检31次),参检175人次,没收网具30片,处理案件2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