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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业管理

第五节 行业管理




  一、路政管理

  实行开放搞活政策以来,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出现了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新格局,公
路交通量迅速增加。与此同时,公路沿线摆摊设点,违章建筑,滥开道口等侵害路产路权现象
曰益增多,依法治理公路秩序已成为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1985年 9月,建立嫩江县公路交通
公安派出所,编制8人,其中公路执勤室2人,执勤室设在公路站。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由行政
条例管理方式转变为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和治理侵犯路产、路权的依法治理。

  二、运政管理

  (一)管理机构

  公路运输管理站是全县的运输管理机构。随着公路事业一系列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农村
经济的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成为全县经济新的增长点。客货运输的范围增大。公路运输管理站
的职能范围也遍及城乡每个有经济活动的角落。1997年 4月,县公路运输管理站更名为道路运
输管理站。实行统一着装(包括领章、肩章、帽徽),并佩带“中国交通运政”标志牌和证件。

  (二)运政管理法规

  1987年3月,《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颁布。1987年4月,县人大通过《嫩江县公路
运输实施办法》。1989年,嫩江县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整顿货运市场的通知》。同年 7月,
由县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石油公司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公路运输载货车辆管理的通知》。
1995年,嫩江县取消客货车、出租车发展额度限制,全面放开客货车辆参加营运。

  (三)运输市场的治理整顿

  开放搞活的运输市场,使道路运输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形成了千家万户搞运输的活跃
局面。但由于运输市场点多、面广、经营分散、经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市场机制不健全等原
因,运输市场出现偷漏规费、无证经营、倒卖货源、漫天要价、粗暴待客、欺行霸市、不正当
竞争等现象。为保持正常运输市场秩序,使经营者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引下,公开、公平、
公正地从事经营活动,形成健康有序的运输市场,自1987年 3月《黑龙江省运输管理条例》颁
布开始,运输管理站几次集中时间,与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对运输市场进行整
顿治理。1992年 1月,在省政府召开的运输市场治理整顿动员大会后,把治理整顿运输市场做
为运政管理工作的重点。1994年,针对货运市场偷漏税费等问题,由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联合下发《关于营运车辆实行定额征费的通知》,把结算时的收费改为定额征费。货运站对从
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每年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和单车《营运证》,
对新开的单位和个人按政策实行审批制度。在客运市场,注重创造良好的站车秩序和改善候车
乘车环境,解决出租车违价现象。1999年,进行客运市场规范化综合治理,对长短途客车、出
租车进行整顿,处理无证经营和偷漏税费,审验登记站车经营资格、服务项目,检查安全措施,
对长短途客车进行强制性二级保养,强制停运和限期更换超限营运客车24台,依法收回营业执
照。

  三、规费征收

  (一)小型拖拉机养路费征收

  1993年3月,黑龙江省交通厅将城镇小型拖拉机养路费划归地方征收和使用。1994年8月,
嫩江县地方养路费征收稽查所成立。1995年,出台了《嫩江县地方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平原乡镇每月每吨64元,半山区乡镇每月每吨48
元,山区乡镇,每月每吨32元。

  (二)运输管理费征收

  1997年,嫩江县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嫩江运输管理站收费标准的批复》,货运每月每吨收
管理费22元,客运按营业收入 1%收费,出租面包车(含212型吉普车)每月每车75元,港田每月
每车30元,畜力车每月每车12.50元。

  (三)客运附加费

  嫩江县客运附加费征收始于1987年,由运输经营者向旅客征收。县运输管理站征收的客运
附加费要全额上缴市道路运输处。

  (四)货运附加费

  嫩江县开征货运附加费始于1997年,1997年 9月,嫩江县物价局下发《关于嫩江县运输管
理站收费标准的批复》,批准了开征货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全部用于本省公路建设。运输管
理站征收的货运附加费全额上缴。

  (五)以金代工的征收

  1986年,嫩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民工建勤实行以金代工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意
见讨论稿》规定:“原则上民工建勤采取以金代工的形式,但应缴县的部分全部收缴现金,乡
留成部分或出工或以金代工由各乡(镇)自定”。以金代工征收范围即民工建勤范围:农村适龄
男女劳力(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每年出 5个义务工,农村车辆凡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集体、个
人的汽车、畜力车、各种轮式拖拉机、役畜,每年均负有两个台(头)日的建勤日义务。以金代
工使用范围:由原县以上公路扩大到乡村道路的建设和养护。以金代工征收办法:采取分级管
理、专款专用、完成上缴有奖的办法。为调动乡(镇)积极性,指标三分之二上缴县,由交通局
在全县范围内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三分之一留给乡(镇)政府使用,用于乡(镇)内公路建设与
养护。以金代工征收由县交管站负责。以金代工使用:年初地方道路管理站把乡(镇)地方道路
任务及使用资金下达,地方道路管理站负责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对于按期完成上缴指标的乡
(镇)给予奖励。

  (六)立交桥过桥费的征收

  军民路立交桥于1988年 9月竣工通车。由于当时建桥资金来源一部分是贷款,一部分集资,
一部分施工单位垫付。1990年,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以黑交财(1990)34号文件,
批准军民路立交桥自1990年2月20日征收过桥费,收费时间5年。本县成立了立交桥管理站,专
门征收过桥费,隶属交通局。1994年,县政府以建没 1.6公里大桥引道等由,申请延续征收时
间。1995 年1月,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以黑交财(1995)15号文件,批准征收年限延
长5年。

   规费征收统计表
  表3—4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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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