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环境监理管理
第二节 环境监理管理
环境监理管理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经“七五”、
“八五”、“九五”三个时期的建设和发展,已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一、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
1991年,嫩江县开展了排污申报试点工作,对白酒厂、啤酒厂、乳品厂及饮食企业的废水
排放试行排污申报制度,由排污企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污量,经过两年的试点工作,
逐步拓展了烟尘、噪声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排污申报工作。1996年,对全县饮食服务行业实行
排污许可证制度,凡是新开办的服务企业均需办理排污许可证,截至2000年,已发放排污许可
证500余份。
二、排污收费
1994年,征费项目有:工业废水、粉尘、烟尘,到1996年又增加了工业噪声、建筑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的收费项目,同时对旅馆、饭店也开始征收排污费。征收排污费是实施环境管理
的一项重要手段。1990年,县环保局设立收费站。1994年,更名为环境监理站。10年累计征收
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水费267万元。
三、目标责任制
1991年,市长与县长、市环保局长与县环保局长、县政府与环委会成员单位层层签定环保
目标责任状。县政府在制定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把环保工作任务纳入了国民经济总体计划
之中,将环境保护各项指标下达到各个部门,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环保第
一审批权”、“一票否决权”制度,把辖区环境质量和环保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
指标之一。
四、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1992年,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对新、改、扩、技改建
设项目立项前进行环评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项目竣工时经验收合格后填写《项目竣
工验收表》,同时,在建设项目的全程实行“三同时”管理。全县环境影响评价率和“三同时”
执行率均在95%以上。
五、限期治理
县政府每年都对重点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计划,从1988年起,累计下达限期治理计划16
批,治理老污染企业214家。
六、环保执法检查
1993年 4月,县政府环保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对列车发电厂、糖厂、临江铸钢厂、兴盛木材
厂及个体录像厅进行首次环保执法检查。从1996年起,环保执法检查组每年进行二次环保执法
大检查。
七、总量控制
自1996年始,对全县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在核实1995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嫩江县“九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将控制指标分
解落实到各企业单位。全县有12家企业被列入省、市达标排放计划,环保部门与各排污企业共
同制定了《嫩江县2000年达标排放计划》,并实行一厂一策,于2000年5月,糖厂、59196部队
浸油厂完成达标排放任务,通过市双达标验收组的验收;清饮厂、嫩江油脂公司自然停产,其
余8家在2000年底均实现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