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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非商品收费价格管理

第四节 非商品收费价格管理


 
  

  按照国家物价局的统一规定,从1989年起,凡是向全县城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业者和居民收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均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
费部门或单位需向县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
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每年审验一次收费和收费标准; 3
年更换一次新证。1989~2000年,每年审验全县城乡《收费许可证》都在300~340本左右,并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许可证》的审验和更换,直接纳入县物价部门的管
理和监督。

  1990年5月25日,国家调整了中小学收费。小学杂费每生每学期6元、初中10元、高中学费
15元。从1993年9月 1日起,每生每学期小学杂费由6元调为12元,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由10元
调为20元,高中学费由15元调为30元。从1997年9月1日起,小学杂费由每生每学期12元调为40
元,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由20元调为60元,普通高中学费由30元调为 150元,重点高中定为每
生每学期学费250元。

  从1991年6月29日起,将县技工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由30元调为50元。从1996年8月招收新
生时起,将每生每学期由50元调为80元。

  从1989年10月20日起,省物价局、财政厅和卫生厅对医疗收费作了调整。按每人每次计算,
县级医院肌肉注射0.2元;静脉注射0.3元;静脉输液0.5元;初诊挂号费0.1元;复诊挂号费0.05
元;床费 3元。从1990年12月16日起,初诊挂号费由0.1元调为0.3元;复诊挂号费由0.05元调
为0.2元;床费由3元调为3.9元。从1993年3月1日起,挂号费不再分初诊和复诊,由0.3元调为
0.5元;床费由3.9元调为3.2元。从1998年6月1日起,县级医院挂号费由 0.5元调为0.8元;肌
肉注射由0.2元调为0.8元;静脉注射由0.3元调为1元;静脉输液由0.5元调为 2元;床费由3.2
元调为9元;并增设了陪护床每日6元。

  1986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每吨0.25元;商业服务业用水每吨1元;工业用水每吨1元。从
1991年6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由每吨0.25元调为0.5元;工业用水由每吨 1元调为1.1元。从
1993年1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由每吨0.5元调为0.7元;商服用水由每吨1元调为1.7元;工业
用水由1.1元调为1.4元。从1994年7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由每吨0.7元调为1元;商服用水由
每吨1.7元调为2元;工业用水由每吨1.4元调为1.6元。从1996年1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由每
吨1元调为1.5元;商服用水由每吨2元调为3.5元;工业用水由每吨1.6元调为2.5元。

  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嫩江县于1999年10月11日召开了调整水、供热价格听证会。
邀请县政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经委、环保、工商、消协及个体经营户等各方面代表
30多人参加了听证会。各方面代表论证了水和供热调价后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及人民群众的承受
能力。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调整水、供热价格的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上报。经省物价局批准,从2000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由 1.5元
调为1.8元;商服用水由每吨 3.5元调为4元;工业用水由每吨2.5元调为3元。集中供热居民价
格由现行每平方米18元调整为20元;机关、工商服务业每平方米由22元调整为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