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节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988年前,省对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按收入总额
38% 上解省,农业税专项上解按农业税收人比例上解。1989年改为“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
额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总额上解以上年总额上解为基数,增长 10%上解省,农业税专项上
解额仍按当年农业税收人数比例上解。1994年,实行“分税制”管理体制,按1993年地方实际
收入及税制改革,中央、省、县收入划分情况核定税收返还基数为 2 351万元,按核定的基数
返还给县级财政。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上划收入增
长率1:0.3确定计算每年应得税收返还额,上解基数确定为每年固定收入额上解 1 714万元,
专项上解仍按农业税收人额计算。1986~2000年的15年间,上解比例年递增 10.5%,共上解支
出38 403万元,上解支出占县本级收入的38%。
1986~2000年,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作过4次变动。1986~1988年6月,实行“核定收
支、一年一定、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1988年 7月~1993
年,实行“划分范围、核定基数、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一定一年”的管理办法。1988年 7月,
乡镇建立国家金库,乡镇实现的收入缴人乡镇国库,支出从本级库额中列支,改变了过去由县
统收统支的状况。1988~1993年,乡镇财政收入累计完成5 115万元,平均每年以16.3%的速度
递增。乡镇累计分成 328万元,壮大了乡镇财力,支持了乡镇的经济发展。1994~1998年,实
行“核定基数、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额上解或定额补贴、一定五年”的管理办法。1994~
1998年,乡镇本级财政收入完成14 258万元,平均年递增14.6%。乡镇累计分成560万元,乡镇
本级支出累计完成12 660万元,平均年递增 10%。1999~2000年,实行“核定收支基数、定额
上解或定额补贴、超收分成、短收超支不补,一定一年”的管理办法。2000年,乡镇本级收入
累计完成4 095万元,平均年增长29.4%,乡镇本级支出累计完成4 329万元,平均年递增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