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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制改革

第一节 税制改革


 
  

  自1986年以来,国家出台了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为了促进税务事业的发展,进行了
一系列改革。

  一、机构改革

  1986~1993年,为嫩江县税务局。1994年1月1日,试行分税制后,划分了中央税和地方税
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此相应地划分了税收管理权限。1994年 9月12日,嫩江县税务局分设
为嫩江县国家税务局和嫩江县地方税务局(分别为中、省直行政单位)。嫩江县国家税务局征收
的范围缩小,税种减少。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
(含三资企业)所得税以及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

  嫩江县地方税务局设立后,负责征收管理县境内的19个乡镇、11个林场、14个农场、2 个
煤矿、1 个铜矿和九三农管局局直的税收。征收的税(费)种有: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共14个税(费)种。

  二、税收征管改革

  1994年,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税收征收管理进行了改革。

  (一)管理模式的改革

  改变了过去由税务专管员“一人进户,各税统管”的旧模式为实行管理服务、征收监控、
税务稽查、政策法制的征管职能。

  (二)征收方式的改革

  改税务干部催税、要税为纳税入主动申报交税,实现了由“缴”到“交”的历史性转变。

  (三)稽查方式的改革

  改变过去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粗放检查为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系列化规范检查。在
对纳税人经营状况等各种信息分析处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现稽核检查。

  (四)服务方式的改革

  改变过去存在的行业不正风气,建立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无偿的综合服务、监督指导、税
务代理、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完备服务体系。从工作职责上加以明确,把办理税务登记、受理待
批文书、发售票证、解答税收政策、接待举报复议、开展税法宣传指导等项工作,落实到相关
部门和人员,并进行严格考核。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实行税法公告制、纳税辅导日制、办税人
员定期例会学习制。

  三、办税制度改革

  通过银行划转税款的纳税人,实行由纳税人自计、自填、送审、自交、返票或取票的征收
方式。 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批准延期申报的
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限期交纳,待申报后清缴。

  对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纳税人不再申报,以《税务处理决定书》为纳税人的交税依据和
税务机关的应征凭证。对违反申报、纳税规定的,按《征管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予以罚
款和加收滞纳金。

  四、征管运行机制改革

  在承担包括税收计划在内的全部税收征管任务的税务机关,建立了新的征管运行机制。采
取新的工作方式,落实好税收计划,确保组织收入这个中心的实现。落实逾期未申报的催报、
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税款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等项工作。

  五、税收征管现代化改革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以县内和九三农管局两个地区为重点,全面建立计算机网络。抓住
主要环节,实现计算机监控。以税务登记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未申报、中止申报情况;应缴、
减免、实缴、滞欠、在途、提退情况;缴税和违章与否,监控发票供应。

  六、分税制改革

  (一)增值税改革

  扩大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实行价外税,减、并税率,并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
度。

  (二)开征消费税

  对部分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以保证财政收入。

  (三)调整营业税

  对“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等原属营业税税目,改征增值税。营业税税目由14个减少
为9个,税率有3%、5%两档及1个10~20%的幅度比例税率。

  (四)改革所得税

  将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三税合一,改称企业所得税,并
统一税串为 33%。修订了个人所得税,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
所得税合并为一。扩大和调整了征税项目,增加了“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调整
统一了费用扣除颉,将费用和扣除额400元、800元统一为 800元。统一了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并相应调整了税率和调整并扩大了减免税项目。

  (五)扩大资源税

  在改革前,征税范围只局限于部分石油、煤炭、天然气及铁矿石的开采。改革后,扩大了
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的征税。

  (六)开征了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为30%、40%、50%、60%。土地增值税的开征规范
了土地及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

  (七)简化税种

  由原来的32种税简化为21种税,减少 34.3%。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房
产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
农(牧)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其中:农(牧)业税(含原农林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契税等4个税种划归县财政局征收管理。

  通过税制改革,达到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
分配方式,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增长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税制体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