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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二节 建设用地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发[1982]80号)等土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984年11
月19日,嫩江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嫩江县土地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1998年 5月27日,县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修改后的《嫩江县土地管
理实施办法》,对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一、国家建设用地

  按照征用土地批准权限,1986年 1月至1998年末,实施原《土地管理法》期间,经批准建
设项目,共占地947.85公顷,其中耕地198.44公顷。1999~2000年,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规
定,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48.7公顷,其中征用集体耕地19.53公顷。

  二、乡(镇)村建设用地

  1990年5月,根据国发[1990]4号文件精神,制发了《嫩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1986
~1998年,全县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33.68公顷,其中占耕地 1.1公顷;农民建房4 888户,
宅基地用地171.14公顷,其中占耕地55.68公顷。

  1999年1月1日起,按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建房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999
年 7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土[1999]第22号文件《关于嫩江县第一批次村镇建设灾毁
村屯搬迁用地的批复》,批准前进镇繁荣村灾毁屯搬迁占用本村农用地1.89公顷,其中耕地1.82
公顷。截至2000年末,县政府批准,乡(镇)集体建设占用规划内建设用地3.83公顷,农民建房
584户,占用规划区建设用地20.1公顷。

  三、嫩江镇居民建房

  1986年底以前,嫩江镇居民建房管理归县建设局审批。1987年 1月,国家《土地管理法》
实施后,城乡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嫩江镇居民建房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批。1987
~2000年末,累计批准2 015户建房,占地面积28.62公顷。

   嫩江县城乡建设用地统计表
  表8—22 单位: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