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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第六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一、制定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规范文件

  为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993年6月3日,嫩江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嫩江县国有土地有
偿使用暂行办法》,1996年 7月23日,嫩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嫩江县国有土地有偿开发使用规
定》,1996年10月,印发了《嫩江县国有土地有偿开发使用实施办法》。这 3份政府文件,使
嫩江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章可循。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993年6月,城镇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至1999年末,全县有偿划拨使用土地156宗
地,用地面积 75.43万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32宗地;工业17宗地;教育、文化、卫生23宗
地;综合住宅78宗地。有偿出让41宗地,用地面积29 744.16平方米,收出让金451万元。土地
有偿使用,促进了各项建设节约用地,提高了建筑容积率,1993~1999年,156 宗地建设项目
建筑容积率269.4%,1987~1992年99宗地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142.1%,建筑容积率提高了89.60%。
改革前的楼房普遍5层以下,改革后楼层普遍6层以上,7、8层的楼房占24.4%。

  国有土地有偿开发使用从1996年实行,截至1999年,在科洛、塔溪、多宝山、门鲁河、座
虎滩、霍龙门、白云7个乡镇批准了2 643.3公顷,科洛、塔溪、霍龙门3个乡补件批准2 012.2
公顷,共计实行有偿使用的耕地面梆655.5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