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土地税费
第七节 土地税费
根据修改《土地管理法》,“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全面推行国
有土地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使用制度。1986~2000年,实现土地管理收入1 647.46万元,
上缴省6.83万元,全县土地管理事业费用支出994.65万元。
一、土地管理费
1982年,嫩江县开始征收土地管理费。1987年,对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始征收
土地管理费。1988年,根据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管理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扩大了收费范围,提高了收费标准。1995年,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
法》,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收费范围、标准、使用和管理。1986~2000年,全县共征收土地管理
费810.45万元。
二、征地管理费
1990年 6月,根据国务院有关建设用地实行由市、县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含拨用)的要
求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收取征用土地管理费的规定,收取征地管理的范围,按建设项目用地支
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合计总
额,按征(拨)用不同地类、占地面积多少、动迁工作量大小等情况,不同标准计收。1991~2000
年,全县共征收征地管理费145.61万元。
三、宅基地超占费
1988年,全县开始征收宅基地超占费,截至1993年末,全县共收取宅基地超占费217.84万
元。1994年6月,为减轻农民负担,此项费用取消停收。
四、土地登记费
1990年,全县开始收缴土地登记费,截至2000年末,共收缴164.27万元,收《土地证》费
27.52万元。
五、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为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1993年第二次县政府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嫩江县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于1993年 6月发布实施。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土地使用权
出租金、土地转让增埴费等项费用。
六、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按1999年《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7条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支付。安置补
助费安置补助费按1999年《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8条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青
苗补偿、建筑、构筑等附着物补偿费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9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