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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就业

第一节 劳动就业


 
  
  一、就业管理

  70年代末,由于历史的原因,城镇就业一度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实行了劳动部门介绍就
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较好地解决了就业问题。1986
年后,继续贯彻“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劳动局负责招收录用全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就业
局(原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招收集体所有制工人。从事自谋职业人员逐步增多,少数人虽然存在
“重国营,轻集体,不愿干个体”的旧观念,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的大量涌现,人们的就业观念开始彻底转变。到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立,劳动
部门在就业管理上采取了宏观调控措施。

  二、就业安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
对传统的就业制度进行了改革。由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的就业渠道,向国家、集体、个
体一起上的多种就业渠道转变,由过去主要依靠国有企业吸纳就业,向主要依靠第三产业和与
人民密切相关的消费品生产行业转变。全县城镇从事第三产业的人数占从业总人数的比重1980
年是38.7%,到1986年上升到 42%,1986年底,仅劳动服务企业的职工就有3 790人。“七五”
期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要求减人增效,加之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相对逐年增
加,不同程度地挤占了城镇的就业岗位,使城镇的失业率有所上升。1986年,城镇的失业率为
42%;1990年,城镇失业率为41%。“八五”期间,由于综合运用了自主择业、市场调节、政府
促进的就业方针,到1995年底,城镇的失业率降低到 35%。到1999年底,由于下岗职工和失业
职工增多,挤占就业岗位,城镇失业率达到了46%,比1995年上升了11个百分点。

  (一)劳动服务企业

  1986年以后,劳动服务企业规模较大,安置待业人员较多,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有铁路、
粮食、商业、交通等单位。五金二商店等单位,先后多次被评为全省先进劳动服务企业。到1990
年,全县劳动服务企业发展到120家,年产值1 260万元,上缴利税31万元。共安置待业青年3 600
人。国家对劳动服务企业给予大力扶持,累计投放扶持周转金达 100万元。到1996年后,劳动
服务企业也和国企一样面临着市场的挑战,部分劳动服务企业由于经营管理和市场冲击等多种
因素经济效益开始下滑,有的实行承包、租凭经营的形式,有的被迫关门停业,职工下岗。到
1996年末,全县劳动服务企业仅剩24家。随着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集体
经济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所剩的劳动服务企业均改变了经营形式,到1999年末仅剩2家。

  1986~2000年的15年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历了一个兴建、兴旺发达、改制的过程,这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但它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在安置青年就业、繁荣市场经济方面,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再就业工程

  “九五”期间,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县国营企业下岗职工逐年增多。1998年 7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全县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做好下岗
职工的思想工作,积极疏导,防止矛盾激化,保持社会稳定。对关停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组
织转岗培训,创造再就业的机会。按照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三、三制”筹集
原则,到1999年末,为下岗职工筹集基本生活费73.1万元,其中:基本生活费28.2万元、交纳
养老保险金32.1万元、交纳失业保险金 2.8万元、用于临时陸救济10万元,发放基本生活费的
职工122人,人均月发放生活费192.8元。到2000年 6月末,全县成立再就业指导中心11个,再
就业服务中心55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人数累计590人。

   1986~1999年城镇就业完成情况汇总表
  表8—25 单位:人



  续表



  三、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四项暂行规定”,从此,废止了职工退休子
女接班、内招职工子女的制度。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的招收录用、企业招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
制。1986年10月,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全县首次为毛
纺厂、麻袋厂公开招收录用合同制工人 350名,它标志着旧的传统就业管理模式已经废除,新
的用工制度开始实行。从此,各类企业招用工人,首先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招工简章,
送交劳动部门审查,就业求职人员持有关证件到劳动部门报名,由劳动部门和用工单位在规定
的时间统一组织考试和考核,择优录用,并将被录用人员向社会公布。

  1986年末,全县搞活固定工的企业76个,占企业总数的79.3%,搞活的职工4 604人,占职
工总数的84%,其中:实行劳动组合的2 459人,择优上岗1 692人,合同化管理的1 453人。同
年,对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计划外用工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改革工作。

  1995年 3月,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县劳动局会同体改委、
经委、财贸办等单位,在一百商店、啤酒厂进行了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县全
面推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度。

  1996年末,全县共有244家企业,23 164人签定了全员劳动合同,占企业职工总数的98.9%。
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人员 2 905人,乡镇企业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从业人员1 241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从业人员245
人。

  从1998年开始,在全县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本着积极稳妥、保证质量、注重实
效的原则逐步推行,形成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

  嫩江县由于企业多,特别是中省直和驻嫩部队农场及外驻单位多,职工流动性大,职工的
调动十分频繁。劳动部门认真按照《黑龙江省工人调配试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在严
格审查的基础上,依照调配程序,认真进行了工人调配工作。1986~2000年5月,为8 586名职
工办理了调出调入手续,其中调出6 426人,调入2160人。有6 259名职工解决了夫妻两地分居
和照顾父母等实际困难。在调配中,根据企业的经营项目,生产规模,职工结构及时为部分企
业调剂技术骨干2 291人,解决了生产急需。

  2000年末,全县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3 456人,清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1 859人。
经集体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并报劳动部门登记审核的集体合同 129家企业。共为县直企事
业单位、外驻单位、驻嫩部队等招收录用合同制工人11 894人。

  四、劳务市场

  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四项暂行规定”,企业招工实行面向社会、
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企业内部实行优化组合择优上岗,剥离企业富余人员,重新
安置。1988年 8月,成立了“嫩江县劳务市场办公室”,将新毕业的学生、技术人员、企业优
化组合后拨离的富余人员、解除合同的合同制工人都纳入劳务市场管理。为了加强劳动力管理,
全县相继成立了多宝山镇、海江镇劳动力管理站。1995年 4月,原“嫩江县劳务市场办公室”
更名为“职业介绍所”。进行了劳动力管理费的收缴,最高的年份1998年收缴26.6万元。劳动
力管理费和劳动服务企业管理费收费项目到1998年底取消。

   劳动市场情况综合统计表
  表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