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制工作
第四节 法制工作
一、法制机构
1986年,县政府成立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
室主任任副组长,有关委、办、局长(主任)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具体实施工作。
1991年 3月12日,县政府成立法制局,为副科级单位,归县政府办公室管理。1994年,县
法制局内设3个股级机构,编制4人。负责法规文件制定、备案,行政执法协调,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负责全辖区内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处理政府法律事务。1998
年,县政府将法制局撤销,成立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升格为正科级单位。
二、制发规章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1986~1995年,县政府制发规章性文件50余件。1996年,县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审查并制定
了《嫩江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嫩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劳动
力管理的规定》、《嫩江县非农业户口义务兵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办法》、《嫩江县殡葬管理
规定》、《嫩江县实施(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暂行规定》等 5个规章性文件。1997年,本
着“三个有利于”原则,依法审查制定《嫩江县城市动迁管理实施办法》、《嫩江县城镇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嫩江县房屋租赁管理细则》、《嫩江县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嫩江县贯彻{黑龙江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嫩江县基本农田保护实施
办法》等 6个规章性文件。1998年初,召开全县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作出明确要求和具体部署。依据法律规定,加强了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委、办、局制发的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全年共受理备案文件10件,依法修正 1件。是年,县政府制发了《嫩
江县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关于全县实行畜禽定点屠宰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县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嫩江县实施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办法》、
《嫩江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嫩江县无偿献血暂行办法》、《嫩江
县建立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嫩江县石油市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嫩江县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等 9个规章性文件。1999年,县政府制发了《关于
加强全县建筑市场管理的决定》、《嫩江县人工林木管护办法》、《嫩江县关于解决国有企业
特困职工生活问题的有关优惠政策》、《嫩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嫩江县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5个规章性文件。2000年,县政府制发了《嫩江
县城镇环境噪声达标管理和嫩江县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嫩江县农药管理实施办法》、
《嫩江县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的规定》、《嫩江县关于加强社区
服务的若干规定》等5个规章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检查
1996年初,县政府制发了《嫩江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年终对各行政执法部门、
单位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县政府法制局参与并组织了《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农
业环境保护条例》、《公路管理条例》等执法部门执法监督检查,同时加强行政执法证件备案
管理工作,对21种有效证件进行复查备案。组织并协同卫生、医药、公安、建委、动迁办、双
山镇政府、双山铁路站等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协调工作,维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1997年,
县政府法制局组织、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16次,受检单位20余个,对近30部法律法规的贯彻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全县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嫩江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依法协调行政纠纷,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1998年,在全县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
执法奖惩机制,各执法单位建立与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相配套的错案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
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错案及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是年,通过专项检查、县人大及各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经常性检查
3 种方式,检查行政执法单位20余个,涉及的行政法律法规近30部。2000年,在全县行政执法
单位中实施行政处罚权资格证制度,对省、市、县直有行政处罚权单位的主体资格、执法权限
进行审查清理,逐个登记人册,确认后发放《行政处罚资格证》。印发《2000年度行政执法责
任制实施方案》,年末对行政处罚情况、收费情况、行政许可情况、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执
法人员参加培训情况等进行检查。
四、行政复议、压诉
1996~2000年,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综合执法业务知识,要求各行政执法人员做出具体
行政行为时,必须在书面决定书中向管理相对人交待复议诉讼去向、时效;及时、认真指导各
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应诉;组织20余次,共计26个部门参加的行政复议、应诉的执法协调会;
逐年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协调工作机制;共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6件,注重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
完成县领导交办的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工作;为县委中心组讲授《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增强县
领导的法律意识;每年多次参加县领导召集的复议、应诉协调会议,运用法律知识,使许多难
以解决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受县领导指派,出庭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债务纠纷等问题,
依据法律维护政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