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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法监督

第三节 执法监督


 
  

  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公安机关对自身的执法监督也越来越重视,1991年 3月,县公安局
成立法制科,编制 5人,专门负责法律监督工作。主要职能是审核呈报劳动教养案件、审核各
类案件卷宗和罚款、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保外就医、不起诉、免处、释放等行政、
刑事行为,参与重特大疑难案件及事件的研究处理及办理复议、应诉、赔偿、法律咨询等事务。
监督途径主要通过执法检查、案卷审核等方式进行。当年,进行执法检查2次,审核案卷100余
卷。从1995年开始,法制科每季都要进行一次检查,在检查中,主要采取阅卷抽查等方式进行,
然后将问题归类指出,发出纠正通知,限期主动整改,避免错案发生。1996年,在所有执法单
位都设立了法制员,共32名,专门负责各执法办案单位的执法监督工作。建立起两个“三级把
关”制度,既办案单位三级把关和公安局三级把关制。执法单位办案时,必须由办案人、法制
员和单位领导三级审查把关。移交公安局后,由受理单位、法制科和主管领导三级审核把关。
重大疑难案件,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年,法制科通过执法检查阅卷 500余卷,发现
问题 5种12件,都一一指出纠正。1996年,县公安局被省公安厅评为“全省法制工作先进单”。
1999年 4月,成立警务督察大队,按照《公安机关督查条例》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
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做为重要内容纳入督查范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
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也成为督察的重要内容之一,使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的力度进一
步加大。1999年,全局执法检查7次,检查案卷800余本,发现问题17件,全部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