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审判 1986~200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 686件(含1985年旧存33件),已审结1 638件,诉
讼标的额达3.07亿元,调解方式结案 1 045件,判决方式结案279件,其它方式结案344件,结
案标的达3.03亿元。上诉4件,上级法院维持原判 4件,发回重审和改判1件。受理的案件中,
购销合同纠纷946件,占受案总数的56.1%,居第一位;借款合同纠纷188件,占受案总数的11%,
居第二位。此外,还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财产租
赁合同纠纷、破产等一大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和非诉讼案件,为平抑经济关系,保护合法,制
裁违法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同时每年都抽调部分工作能力强的干警到矛盾较为突出的企事
业单位帮助其整章建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回收债权,为企业依法经营作出了贡献。15年中
共为企事业单位回收债权4 568万元。
《民事诉讼法》未修改之前,凡诉讼的经济纠纷案件,诉状先交经济庭审查,自行决定是
否立案。《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经济纠纷案件统一由法院接待科立案,转经济庭审理,基层
法庭自行立案,自行审理标的额在 5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纠纷,但由接待科统一上号,经济庭
对各法庭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1986~1990年,经济纠纷案件受结数变化不大。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
展,经济纠纷案件范围不断扩大,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大,费时费力,加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
委会、国务院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越来越多,给经济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经济审判力量
不足,审判人员业务不熟与逐年加大的工作量矛盾日益突出。对此,县法院一方面压缩行政人
员充实经济审判力量,一方面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选年富力强的审判
人员参加业余法律大学学习,边学习边工作,经济审判人员素质大幅度提高,结案率逐年上升,
案件质量亦明显提高。按照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本着着重调解的原则,调处了
一大批经济合同纠纷,并有效地予以执行。1986~1990年,调解方式结案 574件,判决方式结
案26件。工作中首先抓紧审理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有直接关系的 8类经
济纠纷案件,对困绕企业发展的债权问题,先后两次抽出专人对公交、财贸等 6个系统重点单
位进行了债权调查,发现了企业内部存在很多漏洞。企业大部分债权发生在《民法通则》实施
以前,如不及时主张权利,将要超过诉讼时效。对此向县委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重视,通过
行政手段,使得一些企业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1986~1990年,经济庭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
服务百余人次,回收债权 450余万元。其次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
的干扰,不论是本地或外地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对于外地法院请求协助的积极予以协
助,委托送达的,及时予以送达。5年中,共协助外地法院办案78次,代送法律文书130余件,
维护了法律的统一。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县法院一方面组织经济审判干部认真学习民
诉法,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改变了过去以调解为主的审判方式,做到了调解
不成,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及时判决,使当年判决结案数有所提高,自1986年以来经济纠纷
案件结案率第一次达到 95%。另一方面根据全国第二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经济审判
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审判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积极主动深入企事业单
位宣传民诉法,帮助整章建制,清理三角债,回收债权,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水平。采取非诉手
段清理三角债,回收债权120余万元,使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
1992年,县法院把开展审判工作和为本地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做为
工作重点,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多渠道全方位的服务。
一形成制度,落实措施。先后制定了《关于搞好“两个服务”的实施方案》、《为经济建设服
务的具体目标》等规章制度,明确了服务指导思想,并把搞好“两个服务”纳入目标管理责任
之中,进一步激发干警搞好服务的积极性。狠抓调查研究工作。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审判人员
都要抽出时间深入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对经济审判工作的意见,写
出调查报告,引导企业向依法经营方向发展。对企业起诉的债权案件,采取优先受案、优先审
理、优先执行的办法帮助企业回收债权,对那些陷入困境无力交纳诉讼费的企业,采取缓、减、
免交的办法,保证危困企业充分行使诉权。1992~2000年,经济庭及各法庭采取诉讼手段和非
诉讼手段为企事业、集体组织回收债权3 445万元,为嫩江县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1993~200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840件(不含旧存4件),审结825件,调解结案331件,
判决结案235件,其他方式结案258件,诉讼标的额2.51亿元。8 年中经济案件受结数较前两年
大幅度增加,诉讼标的额也明显增大,购销合同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的受案数仍占总受案数的
前两位,是经济审判工作的重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一些靠计划、靠专营、
靠贷款的企业由于失去了依靠,经营机制转向跟不上,加之负债经营,资不抵债,在市场经济
体制下失去了竟争力,纷纷申请破产。自1993年受理嫩江县农工商总公司破产案件开始到1998
年共审理破产案件57件,推动了企业优化组合和结构调整。
对破产案件采取在审判工作上科学安排,严格管理,严格按民诉法规定的程序运行,案件
立案后及时分流,落实到人,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一包到底,增强了审判
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确保案件质量。对撤诉、移转、调解结案的案件由庭长全面阅卷签发
法律文书,做到快审、快结。对未结案件或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需要判决的案件,定期
召开庭务会讨论,集思广益,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以增强案件透明度,加快办案速度。
1986~2000年经济纠纷案件受结情况表
表11-4 单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