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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86~2000年,受理各类民事纠纷17 539件,审结17 059件,结案率为 97.2%。其中:离
婚案件8 070件,居受案之首;借贷纠纷5 059件,居第 2位;还受理了赔偿、继承、劳动报酬、
“四养”等类型案件。调解方式结案 9 922件,判决方式结案2 801件,其它方式结案4 332件。

  15年中,民事案件的审判由民庭统一审理到各法庭分管民事案件、民庭业务指导,经历了
多次变革,使民事案件的管理日趋合理,民事审判人员由原来的十几人发展到现在的40余人,
受案由每年500余件发展到2 000余件,民事审判方式和工作重点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1986~1988年,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1 970件(含旧存37件),审结1 845件,这一时期
民事案件的收、结案件均呈上升趋势。1989~1990年,结案率上升幅度较大,离婚案件、借贷
纠纷、赔偿纠纷受案数逐年上升的幅度亦较大,“四养”案件、房屋纠纷、继承案件受案数增
减幅度不大,基本持平。1986年,民法通则等一些民事法律尚未颁布实施,民事案件的审判依
据仍局限于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和司法解释,无法可依。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实施,结束了以往凭经验和民事政策办案的作法,开始走依法办案的道路,但民事案件的审理
仍根据民诉法(试行)的规定,本着“着重调解、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原则处理案件。1986
~1988年,共调解审结民事案件1 304件,判决审结85件,其它方式审结456件。由于过分强调
调解,导致部分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形成久调不决的局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及时
的保护。为扭转民事工作被动局面,从1989年开始,全体民事审判干部积极探索民事审判方式
改革的新路子,首先在嫩江镇法庭试点,实行公开审判和举证责任制度,一步到庭,调解不成,
及时判决,然后在其它法庭全面铺开。由于强调判决这一有效的审判方式,大大提高了办案效
率。判决方式结案从1986年每年27件,增长到1989年114件,结案率亦第一次突破95%,达96.7%。
当年,黑河地区中级法院对县法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在县法院召开
了全区法院系统民事审判和法庭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广了嫩江县民事审判作法。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县法院克服了重实体法、轻程序法
的观念,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执行,彻底扭转了民事案件久调不决的局面,“一步到庭,当事
人举证、质证、法庭认证”有了法律依据,办案节奏大大加快。这就导致当事人举证不能而败
诉的案件大量出现。对于潜在激化矛盾因素的案件,一方面做到耐心疏导教育,争取有关部门
和人员密切配合,及时化解矛盾;另一方面采取果断措施,制止事态发展,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1991~1994年,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4 053件(含旧存18件),审结4 045件,调解结案2 613
件,判决结案535件,其它方式结案897件,上诉 126件,改判和发回重审18件,上诉更改率控
制在1%以内,妥善处理矛盾激化案件 224件,对预防和减少犯罪,稳定社会作出了贡献。1993
年,开始受理了支付令案件,实现了零的突破,当年受理支付令案件12件,审理时间最短的仅
12天,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

  1995~1998年,各类民事案件受案数持续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大,到1999年受案数猛增
至2 251件,比上年多收988件,上升65%。5年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6 916件(含旧存6件),审
结6 912件,平均结案率为99.9%,离婚、借贷、赔偿案件仍占民事案件的前三位,是民事审判
工作重点。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重点加大审判力度。多受案、快办案、办好案,充分发挥基层
法庭前沿阵地作用,本着便民诉讼原则,深入街道、村屯主动帮助公民、法人履顺各种民事法
律关系,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电话投诉,简化立案手续,减、缓、免收经济
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等便民措施,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加大服务力度,积极开展回收债
权和“三清”(清欠、清贷、清税) 工作。5年中,基层法庭采取诉讼和非诉讼方式共为乡村经
济组织回收债权 778万元,活化了资金,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大胆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积极推行“一步到庭”、“诉辩式庭审方式”。县法院先后制定了《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一步
到庭”程序规划》等规章制度,规范了法庭立案、审判、送达、执行行为,增强了法庭干警的
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了办案效率,提高了办案质量。5 年中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保持
1%指标以内。加强了案件自查、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提出改进措施,为提高案件
质量起到了保障作用。

  1985年,根据省高级法院提出在全省范围内争取实现“三乡一庭”的要求,成立了嫩江镇
法庭(管辖嫩江镇、城郊乡辖区民事案件)、海江法庭(管辖海江镇、新胜乡辖区民事案件)、双
山法庭(管辖双山镇、伊拉哈镇辖区民事案件)、前进法庭(管辖前进乡辖区民事案件)、长福法
庭(管辖长福乡辖区民事案件)。1986年,各法庭受案数达到 356件,占民事案件受案数的一半
以上,大大方便了群众诉讼,有效地解决了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1987年,组建了临江法
庭(管辖临江乡辖区民事案件)。1988年,组建了联兴法庭 (管辖联兴辖区和门鲁河种畜场辖区
民事案件),并将城郊乡民事案件从嫩江镇辖区划出归前进法庭管理,变前进法庭为前郊法庭,
变双山法庭为伊拉哈法庭。至此,全县平原乡镇实现了两乡或一乡一庭。1990年,法庭建设也
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受结案数占全院的60%以上。1993年,组建了多宝山法庭(管辖卧都河乡、
多宝山镇、霍龙门乡、门鲁河乡、座虎滩乡辖区民事案件),科洛法庭(管辖科洛乡、塔溪乡、
白云乡、麦海乡辖区民事案件 ),至此,完成了法庭建设,民事案件的全部区划落实到各基层
法庭,民事审判庭不再管辖案件,变为民事审判巡回指导庭。1993年后,长福法庭、联兴法庭、
前郊法庭、临江法庭相继撤销,成立郊区法庭(管辖长福乡和城郊乡辖区民事案件),原联兴法
庭辖区民事案件归海江法庭管辖,后更名为新胜法庭,成立前进法庭,管辖前进乡和临江乡辖
区民事案件。至此,6个基层法庭管辖的案件占全院受理各类案件总数的85%,各法庭出色的工
作,深受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好评,得到群众的认可,各法庭全部进入县级文明单位标兵行例。

1986~2000年民事案件受结情况表
表11-5 单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