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审判改革
第七节 审判改革
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县法院开始推行公开审判、谁主张谁举证、调解不成及时
判决的审判方式,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以外全部实行公开审判,判决方式结案数大幅
度上升。1995年,县法院确定嫩江镇法庭、海江法庭、联兴法庭试行一步到庭诉辩式庭审方式
试点,为纠问式庭审方式向诉辩式庭审方式过渡积累了经验。1996年初,“一步到庭,诉辩式”
庭审方式在各法庭及经济庭全面铺开运行。通过每月例会的形式对审判方式改革运行情况进行
交流、研讨,注意总结成功经验,发现好的做法及时应用到庭审方式中去,使民事、经济审判
方式改革有了突破性进展。1996年 5月,黑河市中级法院在县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
座谈会,对率先推行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积累的经验给予肯定。到1997年除原告申请撤
诉的案件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庭裁决率达 30%以上。随着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深入,诉
辩式庭审方式不断得以完善,1999年,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当庭裁决率达60%以上。
1996年 3月,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县法院开始着手研究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试行控辩式庭
审方式,取得了一定经验,走在全市法院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前头,市中级法院确认县法院为
全市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试点单位,并进行了庭审观摩,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在县法院全面展
开。1998~1999年,两年当庭宣判率达到30%以上。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已初步形成。1987年,
组建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县法院积极探索“诉证式”审判方式,细化了《嫩江县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方案》,1998~1999年,行政案件当庭裁决率均达到 30%以上,
“诉证式”行政审判方式在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