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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文化机构

第一节 文化机构


 
  
  一、县文化馆(站)

  1986年,嫩江县文化馆编制14人,设文艺组、创作组、美术组、财务组、后勤组。拥有馆
舍 400平方米。乡(镇)文化站有海江、伊拉哈、长福、前进、临江、科洛、塔溪、联兴、霍龙
门、卧都河、门鲁河、座虎滩、多宝山、白云、新胜共15个,海江、伊拉哈文化站为国办站,
其它为民办公助站,先后建立村屯文化室近50个,并坚持常年开展活动。1991年,组建墨尔根、
双山两个乡文化站,村屯文化室增至 103个,前进乡达到村村都有文化室,常年开展文化活动。
1998年末,县文化馆建设面积为566.658平方米,拥有文化艺术演练厅近300平方米,常年组织
少儿美术、书法、舞蹈、器乐培训班,年培养文艺幼苗 2 000多人次,每年在演练厅举办美术、
书法、摄影展览6次以上。

  二、县文物管理所

  1988年3月,成立嫩江县文物管理所,隶属县文化局,编制3人,1991年增至 4人。此后陆
续组建乡镇、村屯文物保护组织,聘用文物保护员。

  三、县图书馆

  1986年,县图书馆设编制6人,馆藏图书近2万册。1998年12月 8日,图书馆综合楼落成,
图书馆建设面积 1 200平方米,编制增至16人,设采编室、微机室、办公室、综合阅览室、外
借处、少儿阅览室、老干部阅览室等。总藏书12 846册,22类,11 000余种;报纸24种,少儿
读物964册。截至2000年5月,总藏书18 900余册。

  四、新华书店

  1986年,县新华书店有工作人员22名,下设门市部1处,营业室面积160平方米,经销图书
2 000种,平均日销售图书600元。1991年10月,新楼落成,营业面积为 480平方米,经销图书
3 000 多种,营业员13人。1992年,被县委、县政府命名为“县级精神文明单位标兵”。1994
年,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精神文明单位”。1996年5月27 Et,新华书店转为企业,当
年实现进、销、存微机管理。1997年,被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命名为“精神文明示范单位”。
1998年,被国家新闻出版署命名为“全国新华书店精神文明示范单位”,被省委、省政府命名
为“省级精神文明单位”。1999年春,投资 220万元建成新华书店综合楼,营业室 500平方米
(一楼)。

  五、县电影院

  1986年,县电影院定编18人,内设放映组、业务组、后勤组和办公室。1989年,完成发行
收入计划的127%,被省文化厅授予“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先进集体”称号。1991年,编制增至31
人。1997年夏,电影院改建为以放映电影为主的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原有效利用面积是2 079.21
平方米,改造后为2 423.48平方米,一楼建成 920平方米综合娱乐中心,二楼电影厅设靠背翻
板硬座800席,11月8日竣工使用。

  六、县影剧院

  1986年 6月23日,县影剧院成立,定编14人,影剧院建设面积为2 665.66平方米,一楼观
众厅设靠背翻板硬座椅 943席(二楼未启用),以放映电影为主业,同期放映录像和接待县内外
文艺团体。1993年,影剧院停映,共放映电影5 110场,接待观众766 500人次,放映收入15.3
万元,放映电视片3 000场,收入1.2万元;接待省、市和前苏联文艺团体21次,收入近 4.6万
元。1995年春,引进资金120万元将影剧院改建成大型商场,10月16日竣工开业。

  七、县电影公司

  1986年,县电影公司定编21人,设财务组、业务组、器材组、修配组。1988年,县财政对
县电影公司实施定额补差。省文化厅授予县电影公司超额完成电影发行任务突出奖。1989年、
1990年被省文化厅授予“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先进集体”。1999年,实现发行收入13.3万元,并
被省文化厅授予“全省电影工作先进单位”。2000年末,县电影公司库存电影拷贝 780部,有
复映能力为470部。

  八、县评剧团

  1986年,评剧团定编60人,有演职人员70人。1989年,县评剧团解体,带编调出14人。1990
年,复设评剧团,定编32人,经费由县财政拨 60%,其余自筹。1986年以来,评剧团编导并演
出 9台评剧、40多场二人转、10多出拉场戏、10多个小品,并多次荣获市文艺调演创作和表演
奖。

  九、县文化市场管理所

  1992年5月14日,县文化市场管理所成立,隶属文化局,定编7人。县文化管理所制定了收
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展文化市场管理工作。1994年11月,县政府成立“扫黄打非”办公室,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和文化娱乐场所检查、整顿工作。1996
年,文化市场管理所荣获“省级文化市场管理先进单位”。1998年,乡镇文化市场委托文化站
代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