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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宗教

第二节 宗教


 
  

  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各项宗教政策,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1986~2000年,全
县有伊斯兰教、基督教两种宗教和 4个宗教活动场所,基督教堂、清真寺、多宝山镇矿山村和
先富村聚会点。1986年,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拨款 5万元,移地重建了基督教堂,建筑
面积130平方米。1987年11月 6日,县政府拨款2.8万元,对清真寺进行了维修,同年,在新寺
举行了盛大的“古尔帮节”活动,黑河市及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了伊斯兰教的
古尔帮节庆典和基督教的圣诞节活动。

  1988年,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以维护社会的稳定。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取缔基督
教自封传道人的非法传道活动》的通知,县政府向各乡镇转发该文件,要求全县各地坚决取缔
基督教自封传道人的非法活动,县宗教局会同统战部、县公安局就科洛乡非法基督教传道人非
法传教活动进行调查,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依法拘留了2名境外自封传道人。

  1996年,基督教群众自筹 5万元,扩建了80平方米的礼拜堂,11月交付使用。同年,清真
寺自筹资金13万元新建1处130平方米清真寺大殿,满足了全县伊斯兰教群众活动的需要。

  1997年,嫩江县多宝山镇矿山村和先富村两处基督教活动点正式挂牌,恢复活动。根据县
宗教局的意见,经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和省基督教协会批准,授予嫩江县嫩江镇基督教教堂张淑
智长老神职人员称号。伊斯兰教清真寺举行开斋节庆祝活动。

  1998年,宗教界人士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纷纷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宗教界人士共向
灾区捐赠人民币6 000余元,衣物700余件。

  2000年,县民委订购了 100册《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下发到各宗教团体和活动场
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宗教界骨干和神职人员会议,学习省、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条例
及法规,调整宗教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