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华民国时期行政区划
第三章 行政区划
第一节 中华民国时期行政区划
1915年(民国4年)5月,德都勒屯从讷河县警察第四区划归克山设治局管辖。同年7月克山
设治局升为县后,经县知事赵桂馨批准成立德都镇,并划为克山县警察第三区。1921年(民国
10年)为克山县北乡,辖境共43屯。
1925年(民国14年)克山县警察第三区对辖境所属的零散村户进行了归并,截止本年6月1
8日,将居住在152处的1707户人家,归并为48个村屯。
1929年(民国18年)3月,德都设治局成立时,主要以克山县警察第3区为辖境。德都镇设
有公安分局,四平街设公安分所,其余乡未设所,亦未划分区域。维持地方治安依靠散在各
保,保设保董和甲长。1930年(民国19年)10月1日,经清乡局整顿散在保卫团后,因讷谟尔河
南岸人烟稠密,划为一、二、三区,河北岸地旷人稀,划为第四区。同时每区又按区的顺序
设有保卫团,每团设团总一员,保董甲长若干员。即第一区(第一团)为东乡37个村,第二区
(第二团)为南乡35个村,第三区(第三团)为西乡29个村,第四区(第四团)为北乡32个村,共
计133个村。1931年(民国20年)并为115村。
1931年(民国20年)6月,又将设治局辖境划为5个区。即城区为一区;东区为二区,区公
所设在务字八井;南区为三区,区公所设在苏家店;西区为四区,区公所设在四平街;河北
为五区,区公所设在石头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