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人土地占有
第三编 农业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私人土地占有
1903年(清光绪29年)以前,德都县境内仅有少数的族丁生计地,实行“八旗田制”(按职
官、功绩大小分给职田,随缺地,按庄丁人数分给等份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朝廷,分给清
廷官兵使用,不许买卖,允许招汉民佃农垦耕称为“不准旗民变产”。这种封建土地占有制
,是清廷官宦对旗丁实行奴役剥削之制度。1904年(光绪三十年),旗地升科,按七扣交纳租
税。同时,废除了旗民不变产之禁,允许旗人与汉人买卖田产,大部分耕地由满汉地主占有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开始丈放本县境内的讷谟尔河两岸的荒地,划井垦荒,大量汉民
涌入境内,满汉地主跑马占荒。民国、伪满时期,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富农手中,他们利
用自己占有的土地,采取出租或雇工的方式,对广大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