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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改革

第二节 土地改革


1946年2月,德都县开展了“反奸清算”斗争,清算出来的敌伪逆产全部分给了贫苦农民
,将日本开拓团的和清算出来的耕地分给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同时,开展“二五减租”和
“二五增资”运动(即不论任何租佃和工资形式均在原租额中减去25%,原工资中增加25%)。
同年夏季,还进行了分青苗活动,从而揭开了土地改革的序幕。
1946年6月,全县开始进行土地改革运动,至1948年4月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土地改革,
彻底推翻了地主垄断土地的私有制,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