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土地管理和利用
第九节 土地管理和利用
一、土地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德都设治局内没有土地管理的专门机构,只设有捐务处(后改为财政局)掌管
耕地数目,负责土地税收,下设丈放城基事务所,负责县城的房基地的丈放。
伪满初期,土地管理由内务局实业股负责,1942年(伪康德9年),设立了地政科,负责土
地管理。
1947年县政府负责更换土地执照。《土地法大纲》公布后,由农业科负责土地管理。19
63年县农业科内设农政股,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当时土地管理工作仅办理一些土地征拨用的
手续。1970年,农业科农政股改为土地管理股,配备3名专职土地管理干部。同年,成立县土
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科土地管理股)。1976年设立县城镇建设管理处,负责
城镇基本建设用地管理工作。1984年县土地管理办公室从农业科分出(二级机构,隶属农牧渔
业局领导)有事业编制26人(收费开资)。其中:县土地管理办公室10人;10个乡(镇)土地管理
站,编制16人。
二、土地征用
1956年国家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暂行条例》(25条),规定了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限和管理办法,县级审批权利为500亩。征用土地要按条例规定实行申报、审批程序,按程序
办事。
开始开展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后,1958年德都县建制撤销并入北安县。1963年复县后,土
地征用工作刚刚起步,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而终止。1972年正式开始土地征拨管理工
作。1973年省革命委员会调整土地征拨审批权限,规定县审批权10亩。为制止土地浪费现象
,1974年省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补充规定》,县级
审批权限为3亩。1981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
定县审批权限为5亩。
1972~1985年,全县共征拨用土地153588亩。其中:生产用地(划拨国有荒原)152250亩
(用地单位有:襄河、龙镇、尾山、引龙河、格拉球山、二龙山等国营农场及部队农场、县良
种场、种畜场、二龙山蚕场);工业生产用地370亩(用地单位:县糖厂、县乳品厂);国防建
设征用土地235亩。(用地单位:691工程);基本建设用地,城乡职工、农民建房1066户,占
地546.2亩(其中:公建职工宿舍和职工个人建房265户,占用耕地106.5亩,控制用地37.6亩
;农村农民建房801户占用耕地185亩,占控制用地217.1亩)。14年全县平均年占耕地22.4亩
,占控地19.6亩。
三、土地利用
县内土地开发较晚,清朝末期和民国初期,地旷人稀,土地利用率很低。
1929年(民国18年),德都设治局建立时全县总面积46.8万垧(民国、伪满时期,1垧按28
80方弓计算,后同),耕地面积仅占总面积的6.84%,人均耕地1.62垧。
伪满时期,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全县总面积45万垧,耕地面积4.69万垧,占总面积
的10.42%,人均耕地2.13垧,由于日本军国主义的入侵,使全县人口减少,大片耕地荒芜。
1933年耕地面积降到1.78万垧,人均耕地面积0.90垧。伪满后期,日本军国主义加强经济侵
略,向县内入植开拓团,耕地面积有所扩大。1941年全县耕地面积6万垧,占总面积的10.48
%,人均耕地面积1.38垧。
1945年8月,县城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土地利用面积增加。1948年全县耕地面积
达到44238.5垧(每垧按3600方弓计算),比1946年耕地面积增加34%,人均耕地0.93垧。
建国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人口的逐步增加及接收省内外移民,土地开发速度加快
,利用率不断提高。1957年,全县耕地(县属)767889亩,农业人口人均耕地15.27亩。1958年
以后,人口逐年增加,人均耕地逐年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单纯追求扩大耕地面积,
长期掠夺性地开发生产造成植被形态的改变,破坏了生态平衡。1976年以后,开始抓合理使
用土地工作,本着“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发扬优势,宜农则农、宜渔则渔”的原则,保护
自然生态平衡,严格控制土地开垦,使土地利用逐步趋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