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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机管理

第四节 农机管理


德都县农业机械管理随着经营体制的变化,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社有队营”、“队有队营”阶段(1959~1962年)。
1959年9月,德都县第一次引进链轨拖拉机2台,所有权归青山人民公社,由双泉大队经
营(社有队营)。1960年5月,永合生产大队购入第一台东方红-54型链轨拖拉机,由大队经营
管理(队有队营)。1962年末,全县共有链轨拖拉机12台,机引农具45台。这个阶段的经营管
理形式有两种:即“社有队营”、“队有队营”,业务管理机构是青山人民公社农机分站。
由于初办农业机械化,没有农机经营管理经验,主要沿用苏联和国营农场的一些管理方法,
进行技术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单车核算等管理。1961年,黑龙江省农机厅颁发了
《人民公社农业机械经营管理的几项简要试行规定》,全县开始建立农业机械经营管理制度
,使农机经营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当时衡量经营管理水平的主要指标是平均在册马力完成
作业量(标准亩)和平均作业亩耗油量的情况来确定。德都县的管理水平是平均每马力完成作
业量120标准亩,平均每标准亩耗油1.2公斤。由于当时集体生产水平较低,办农业机械的资
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条件不具备,有些社队出现“经营不了、管理不好、机械效率低、成
本高、增产不显著,群众负担重”的现象。
二、国有国营,农机站、队统负盈亏阶段(1962~1969年)。
1962年,农业机械经营转制,农机具收归国有,经营管理形式为国有国营,各农机站(队
)实行独立核算,统负盈亏,定额收费。1963年,县农业机械总站成立,下设7个人民公社农
机管理站,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的经营管理。这个时期,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业机械经营管理
责任制。推行“三定、三包、三保、一奖(定人员、定设备、定服务范围;包任务、包成本、
包机器;按规定奖励)的责任制,调动了农机人员关心生产效益,重视作业质量,降低成本的
积极性。提高了农机作业质量,降低了成本,每马力完成作业量由1961年的120标亩,提高到
1967年的220标准亩,平均每标准亩耗油由1961年的1.2公斤下降到0.8公斤。
三、社队自营自管阶段(1968~1982年)。
1968年,县内将国营拖拉机站经营的农机具下放给社队经营。全县128台国有拖拉机变价
卖给生产队。由小队集资,大队购买机械,办机耕队,集体使用,单独核算,定队包耕。并
由国家扶助人民公社办农机管理站。实行农机管理、维修、供应三位一体的经营管理体制。
原国营拖拉机站的职工随机车下放,随生产队社员记工分。这个时期农机管理经历3个阶段。
一是下放初期,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农机管理机构被砸烂,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被
废除,形成了管理无人抓、成本无核算、耗油无定量、作业无计划、手拿“铁饭碗”、共吃
大锅饭、作业成本高、损失浪费大、机具技术状态差的局面。二是下放中期,1970年,县内
各机耕队为改变初期的经营管理混乱局面,开始抓制度管理建设,逐渐恢复各项规章制度。
1978年实行定额管理,单车核算和农机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提高了农机经营管理水平。三是
后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了农机经营管理,对机耕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按成本收费;对包车组实行单车核算,定额管理;推行“五定三包一奖”(五定:定机具、
人员、任务、报酬、奖励;三包:包作业质量、耗油、成本;一奖:按规章奖励)责任制。
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阶段(1983~1985年)
1983年,全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机械的经营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19
84年,全县农村绝大部分农业机械变价卖给农民,农机经营管理由以集体为主,变为以独立
经营管理为主,联户经营、集体经营、多种经营形式并存。截止1985年末,全县拥有大、中
、小型拖拉机1889台。其中:链轨拖拉机424台,独户经营的363台,占链轨拖拉机现有量85
%;联户经营的48台,占现有量的11.1%;集体经营的16台,占现有量的3.8%。轮式拖拉机41
2台,独户经营的386台,占现有量的94%;联户经营的21台,占现有量的5%;集体经营的5台
,占现有量的1%。小型拖拉机1053台,独户经营的990台,占现有量的94%;联户经营的63台
,占现有量的6%。由于广大农民积极地、有选择地购置使用农业机械,提高了农业机械的经
济效益,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