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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需木材

第四节 民需木材


德都县自50年代开始,为群众解决民需木材。民需木材的生产每年按省、地下达的民需
木材指标,由县林业部门直接组织群众上山采伐和运输。1951年生产民需木材150立方米,1
952年生产民需木材2500立方米,1954年生产民需木材727立方米,1956年生产民需木材1280
立方米。1965年以后,民需木材生产由国营林场采伐作业。各人民公社的民需木材自行组织
运输;劳改农场系统的民需木材,委托林场采伐作业,由劳改分局组织运输。木材坐山交货
,双方共同检尺记录,签字盖章,做为木材结算凭证。1965年全县民用木材生产任务1.2万立
方米。其中县属5000立方米,劳改农场、国营农场7000立方米。
德都县民需木材生产,一直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抚育、林分改造试行技
术规程》,贯彻“以抚育为主,抚育改造,利用相结合”的方针,按照调查设计方案进行采
伐作业。并本着不调查设计不施工,树木不挂号不采伐的原则,做到合理采伐作业。在采伐
中防止了单纯取材,不顾抚育、改造质量或单纯抚育改造、不结合利用的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