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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林政管理

第五章 林政

第一节 林政管理


民国时期,县内无专门的林政管理机构和人员。伪满时期,设有格拉球山和哈拉巴歧山
两个森林警察队,主要任务是镇压东北抗日联军和人民群众的抗日活动,林政管理只是次要
任务。
1945年8月德都县解放以后,政府对林政工作十分重视,1948年4月县政府通知各区、乡
政府,要保护山林,防止乱砍滥伐。1950年5月4日设立县农林科,6月17日,单独设立林政科
,各区设林政助理员,并有专职护林员17人,负责全县及各区的林政管理工作。1951年,县
政府制定“以护林为主,积极造林和有计划地育林,并合理利用,以恢复林木与扩大林木资
源”的林政管理方针。同年,设立团结、东兴、五大连池、二龙山、龙镇、讷谟尔、龙门等
7个护林站,有工作人员10人,护林员93人。1952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做出:“搞好护林、防
火、防疫三件大事”的决定。同年5月,设立德都县护林队,有队员45人。1953年,设立龙镇
木材检查站,龙门、团结村木材检查站。1954年1月6日,德都县护林队改编为黑龙江省护林
警察大队德都分队,下设3个小队,有队员31人。同年,为了坚决执行林政管理政策,更好地
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建立健全了各项林政管理制度。1956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为了加强
国有森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工作,在县内设立伊春森林经营局德都林管区(1958年7月并入北
安林管区,9月并入北安县林业局)。1957年,设立林业检查站28个。
1963年9月,德都县建制恢复后,县林业科内设林政股,下设青山、龙镇2个人民公社林
业工作站。1964年,设立莲花山、永安、龙门、龙镇、焦得布等12个林业管理站,青山、兴
隆、新发、建设、和平、太平等6个平原地区人民公社林业工作站,43个林业检查站。1965年
,将原有的国营林场、林业管理站和工作站改建为17个新林场。林政管理机构设有青山、兴
隆、永丰3个林业工作站,小兴安检查站,166个代理林业管理站,15个生产大队林业工作站
,负责全县的林政管理工作。1966年10月,县委、县人委针对林业管理站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将166个林业管理站调整为19个。1963年~1965年,由于县委、县人委对林政工作十分重视
,加强了领导,充实了人员。同时林业部门采取坚持常年护林和定期的林政工作检查相结合
的方法,使境内的乱砍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逐年减少,活立木蓄积量
不断增加,森林面貌有很大改观。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林政管理制度被废除,管理人员几经调换,管理政策
不健全,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作用得不到发挥,致使乱砍盗伐、毁林开荒、破坏森林资源的
现象普遍发生。1963~1977年,全县乱砍盗伐、毁林开荒的林地面积244792亩,占森林面积
的11%;损失活立木42.6万立方米,占活立木总蓄积量的8%。1959~1972年,全县先后划给农
村社队、国营农场养蚕专用林地146070亩,到1978年只剩6498亩,毁掉84090亩,占养蚕专业
林地的57.57%。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林政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开始依法治林,毁林事
件发生的数量逐年减少,规模变小。1982年毁林案件发生29起,1983年发生16起,1984年发
生8起。1984年8月,县政府组织成立县林政检查团和各乡镇检查分团,县检查团对境内46个
单位和5600多户居民进行林政检查,查处230起毁林事件;各检查分团检查了55个基层单位和
2万户居民,其中812户因乱砍盗伐森林受到处理。全县共收变价款8000元,罚款3000元。同
年,德都县被授予“黑龙江省林政管理先进县”的称号。1985年,县政府再次组织林政检查
团,各乡(镇)、国营林场组成检查分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林政大检查,共检查了425个单位
和3200户居民,对查出的毁林事件按政策进行了处理。同年,德都县被授予“黑河地区林政
管理先进县”的称号。